土地復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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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復主體即由誰來復墾。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稱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2)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對依法占用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3)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4)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5)土地復墾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6)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7)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①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②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范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③地下采礦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④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編制類型:項目前期工作報告,如項目建議書、可研、
土地復墾方案等
服務范圍: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
編制單位:湖北工程通網(hb.gctong.com)合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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