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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項目業主需要深入了解國家和地方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相關政策和規定。這些政策通常由國家自然資源部(或原國土資源部)及地方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包括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程序、評估要求、補償標準等。
在風電項目選址階段,項目業主應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這一步驟是確定項目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基礎,也是后續辦理壓覆礦初步意見的前提。
如果查詢結果顯示項目選址可能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項目業主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對建設項目必要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不可避免性、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充分論證和評價,并明確壓覆礦產資源的范圍、儲量和價值。
將編制完成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提交給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國土局),并明確說明項目情況、申請事項及依據。提交申請時,應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能夠全面了解項目情況并作出合理判斷。
如果項目確實需要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項目業主應與礦業權人進行協商,并簽訂協議。協議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及相關補償內容,如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的補償。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出具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初步意見。如果項目符合審批條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出具同意壓覆的批復文件;如果不符合審批條件,將不予批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在獲得同意壓覆的批復文件后,項目業主還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并通知相關礦業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礦區范圍變更手續。
1. 在整個辦理過程中,項目業主應密切關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并根據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或修改。
2. 項目業主應確保與礦業權人的協商和補償工作順利進行,以避免因壓覆礦產資源而引發的糾紛和損失。
3. 項目業主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相關政策和規定,確保項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綜上所述,風電項目辦理壓覆礦初步意見時,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驟和注意事項。這些步驟和注意事項的順利完成將有助于確保項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時保護礦產資源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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