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費〔2014〕224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
為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水利廳 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4〕27號)等規定,現就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基本原則
(一)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二)考慮不同區域水土流失狀況和不同行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差異;
(三)與國家資源稅改革及其他資源補償類收費政策相銜接;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充分考慮相關企業承受能力;
(五)考慮企業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生態環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異。
二、水土保持補償收費征收標準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按銷售額的千分之一計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噸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三、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相關收費單位要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內容進行公示。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費單位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
六、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價費〔1997〕107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