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的通知
黔監協[2015]10號 渝監協[2015]44號
各會員單位及相關單位:
根據貴州省和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現狀,結合國內其他一些省市區的做法,在充分的市場調查研究基礎上,經測算和論證,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現予印發。
本規則可作為監理委托合同洽談和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概算編制的參考依據。各會員單位及相關單位在使用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貴州省建設監理協會 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1 總則
1.1為切實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提升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品質,結合監理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1.2本計費規則適用于貴州省和重慶市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服務費的計算。其他專業工程可參考本計費規則。
1.3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4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應按費率計算。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所包含的內容參見附錄A
1.5監理單位不得低于成本價承攬監理業務。監理單位可參照附錄A所列內容測算監理服務費用標準
1.6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和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工作內容,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單位可提供的監理服務主要工作內容參見附錄B
1.7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應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按照工程建設不同階段,根據監理合同約定,配備與監理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保證監理工作的質量。
2 計費方法
2.1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額ⅹ基本費率x工程難度調整系數ⅹ施工危險等級調整系數。
2.2“計費額”是指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工器具及設備購置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以工程竣工結算總價為準。對于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超過工程總價40%的工程項目,其建筑安裝工程費全部計入計費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可按40%的比例計入計費額。
2.3監理服務費費率見表2.3
監理服務費基本費率表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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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程規模區間計費額(萬元) |
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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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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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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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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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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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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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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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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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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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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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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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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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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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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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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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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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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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
1.0 |
注:1.以上費用不包括專項費用和委托方應報銷費用
2.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可釆用直線內插法計算
3.項目的監理服務期宜按施工合同約定工期計算
2.4計費時應考慮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工程復雜程度分為一般(I級)、較復雜(Ⅱ級)和復雜(Ⅲ級)三個等級,其調整系數分別為:一般(I級)×0.85;較復雜
(Ⅱ級)×1.0;復雜(Ⅲ級)×1.15。工程復雜程度見表2.5.1和表2.5.2。
1.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見表2.5.1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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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工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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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2、跨度<24m的廠房和倉儲建筑; 3、室外工程及簡單的配套用房 4、高度<70m的高聳構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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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級 |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 2、24m≤跨度<36m的廠房和倉儲建筑;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 4、仿古建筑、一般標準的古建筑、保護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5、裝飾、裝修工程; 6、防護級別為四級及以下的人防工程 7、70m≤高度<120m的高聳構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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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級 |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廠房和倉儲建筑工程; 2、高標準的古建筑、保護性建筑; 3、防護級別為四級以上的人防工程; 4、高度>120m的高聳構筑物。 |
2.市政基礎設施施工難度系數建表2.5.2
市政基礎設施施工難度系數表 表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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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工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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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
1、DN<1.0m的給排水地下管線工程; 2、小區內燃氣管道工程; 3、小區內供熱管道工程,<2Mw的小型換熱站工程; 4、小型垃圾中轉站,簡易堆肥工程 5、人行天橋、涵洞工程; 6、城市支路工程、過街天橋及地下通道工程; 7、園林綠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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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級 |
1、≥DN1.0m的給排水地下管線工程;<3m3/s的給水、污水泵站;<10萬噸/日給水廠工程,<5萬噸/日污水處理廠工程; 2、城市中、低壓燃氣管網(站),<1000m3液化氣貯灌場(站); 3、鍋爐房,城市供熱管網工程,>2Mw換熱站工程 4、≥100噸/日的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 5、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工程; 6、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離式立交橋及單孔跨徑100以下的橋梁; 7、長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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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級 |
1、≥3m3/s的給水、污水泵站;>10萬噸/日給水廠工程,>5萬噸/日污水處理廠工程; 2、城市高壓燃氣管網(站),>10003液化氣貯灌場(站); 3、垃圾焚燒工程; 4、城市快速路、主千道,城市互通式立交橋及單孔跨徑100米以上橋梁; 5、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6、各類地鐵輕軌工程。 |
2.5計費時應考慮建設工程施工危險等級調整系數:
施工危險等級按《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的相關規定劃分為I、II、III級。施工危險等級調整系數分別為I級×1.10,II級×1.05,III級x1.00。
當建設工程項目各部分施工危險等級不相同時,可采用其加權平均系數。
2.6建設單位將監理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單獨委托給監理單位,可按照其占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費。其中單獨委托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監理服務的,支付的監理服務費不宜低于按本規則計算監理服務費的80%。
2.7建設單位將某一分部工程(如地下工程)監理服務單獨發包給監理單位,按照其相應部分造價為計費額,計算監理服務費。
2.8建設單位應免費為監理單位駐現場監理機構及人員提供滿足監理工作需要及生活需要的辦公、生活用房(臨時設施或租用)及食宿條件,如建設單位不能提供,需監理單位自行解決的,監理單位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在建設單位報銷。
3 附則
3.1超出監理合同服務期,建設單位需要監理單位繼續提供服務的或發生工程延期、停工以及工程量增加等情況的,其費用計算方法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另行約定。監理合同延期的每月附加監理費可按下式計取:
延期每月附加監理費=監理費合同額/監理合同期(月)
因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的監理工作量增加及服務期延長,不得計取附加監理費。
3.2因工作需要,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方案審查或其他工作的,由建設單位按實際發生另行支付費用。
3.3按本規則計取的監理服務費不包括按委托監理合同規定的專項費用和委托單位可報銷費用。專項費用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需另行單獨計取的費用(如平行檢驗費、專項測試檢驗費等);可報銷費用是指經建設單位同意可據實報銷的費用(如監理單位聘請的咨詢專家費、組團外出考察費、項目監理機構辦公用房的租金及水、電、氣費等。
3.4根據監理市場變化的實際情況以及每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CPI)變動情況,將通過實際調查統計,不定期發布監理服務費費率和監理人員費用信息。
3.5本規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由貴州省建設監理協會和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附錄A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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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費用名稱 |
費用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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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監理項目部人員企業用人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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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監理項目部工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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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管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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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經營管理、后勤等人員辦公費(含會議、電腦、打印、復印、文具、賬表、印刷和通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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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職工教育經費(包括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用于崗位培訓、業務培訓和繼續再教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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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資產費(包括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和車輛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房產稅、物管費、年檢等,不含可列入項目工作經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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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差旅交通費用(包括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以及單位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停車費及牌照費等,不包括可列入項目工作經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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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業務經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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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財產保險費(含不動產和動產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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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會經費(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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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研發費(含技術轉讓費和技術開發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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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飛翼(含資質維護費、質量認證審核費、宣傳費用、財務費用、法律顧問咨詢費、會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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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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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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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主要工作內容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息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