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價局 四川省建設廳
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發改委建設部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價函[2007]169號
各市,州物價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的工作質量和水平,促進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聯合下發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現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和工程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或者監理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國家投資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人,監理服務招標和比選應優先考慮監理人的資信程度、監理方案的優劣等技術因素。
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的不同,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三、下列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必須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公路、橋梁、隧道,燃氣管道安裝,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基價按《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表》確定,監理人投標報價應以萬元為單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規則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
當計費額處于表中兩個數值之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計算確定。其中,計費額小于5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3.3%的收費率計算收費基價;計費額大于1,000,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1.039%的收費率計算收費基價。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基準價上下20%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額。
發包人將施工監理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單獨發包給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其中,建設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服務收費不宜低于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額的70%。
五、建設工程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應在合同正式簽訂之日起15工作日內由監理人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設工程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有關單位要加強行業自律,防止惡性競爭。
監理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竟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由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外地入川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的監理人有上述行為的,由四川省建設廳將該監理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抄告該監理人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
七、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工程發包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工程發包人的規定,對工程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應予拒絕。
八、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的委托雙方和監督等主客體(即發包人、監理人、有關中介機構評標委員會等)和以任何方式進行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項目,均應遵守上述規定。
各級物價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或監理人違反《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行為檢舉、舉報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發包人及監理人的價格違法行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監理人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或合同約定進行監理以及招標代理機構對工程發包人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不予拒絕的行為查處力度。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委托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不予備案,中標無效,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附件: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