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
關于公布降低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服〔2013〕85號
省環保廳,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全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切實抓好行政審批前置的中介和專業服務收費清理規范工作,根據省監察廳《關于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協商溝通情況的通報》,現就降低環評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等環評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等環評咨詢服務收費按原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國家發改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規定的標準降低35%,具體為:
|
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億元) |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萬元) |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萬元) |
浮動幅度 |
|
0.3及以下 |
3.2--3.9 |
0.65--1.3 |
上下浮動20% |
|
0.3---2(含) |
3.9--9.7 |
1.3--2.6 |
|
|
2--10(含) |
9.7--22.7 |
2.6--4.5 |
|
|
10---50(含) |
22.7--48.7 |
4.5以上 |
|
|
50---100(含) |
48.7--71.5 |
||
|
100以上 |
71.5 |
建設項目行業調整系數、環境敏感程度調整系數按計價格〔2002〕125號執行。
各環評機構對估算投資額100億元以下的農業、林業、漁業、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房地產、倉儲(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除外)、煙草、郵電、廣播電視、電子配件組裝、社會事業與服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收費,在上述降低收費標準基礎上再減按80%執行。
按市、縣(市、區)地方政府的規定,現行實際收費已經低于降低后收費標準的地方,應繼續執行,不得提高。
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從2013年4月25日起執行。凡在此之前簽訂合同(協議)、提供服務的項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費用的,均應執行本通知降低后規定的標準。
三、環保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降低后的收費標準貫徹執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服務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浙江省物價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