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項目節能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服〔2013〕84號
省建設廳,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全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切實抓好行政審批前置的中介和專業服務收費清理規范工作,根據省監察廳《關于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協商溝通情況的通報》,現就降低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服務收費按《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服〔2012〕309號)規定的標準平均降低20%,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如后,上下浮動幅度仍為20%不變。其中城鎮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危舊房改造等)按降低后規定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從2013年4月25日起執行。凡在此之前簽訂合同(協議)、提供服務的項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費用的,均應執行本通知降低后規定的標準。
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服務的行業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降低后的收費標準貫徹執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服務機構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收費基準標準
浙江省物價局
2013年4月7日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收費基準標準
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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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
分檔累進計費基準標準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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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含)以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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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10(不含)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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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15(不含)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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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含)-25(不含)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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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含)-50(不含)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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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以上 |
0.85 |
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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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
分檔累進計費基準標準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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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含)以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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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含)-5(不含)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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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10(不含)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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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15(不含)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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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含)-25(不含)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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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含)-50(不含)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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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以上 |
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