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水利廳
關于調整我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價費〔2017〕37號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有關規定,根據我區實際情況,現就我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5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我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其他有關規定仍按自治區財政廳、水利廳、物價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財稅〔2016〕3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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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水利廳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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