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21年6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新時代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規范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創建管理工作,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第二批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國評組辦函〔2020〕1號)和《水利部關于開展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創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簡稱示范)的申報推薦、評審認定和后續管理等相關工作。地方各級水土保持示范的創建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條 示范包括國家水土保持示范縣(以下簡稱示范縣)、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以下簡稱科技示范園)和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產建設項目和生態清潔小流域,以下簡稱示范工程)。
第四條 示范創建遵循“自愿申報、嚴格評審、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五條 示范應當體現區域典型性、行業代表性和引領性,注重理念、機制、模式和技術創新,水土保持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示范創建的組織指導、評審認定、監督評估和宣傳推廣等工作;建立示范評審專家庫,并對其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示范實行屬地管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的審核推薦、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八條 示范單位負責示范申報、后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示范縣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萍际痉秷@和示范工程由創建單位或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水利部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報水利部。
第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示范標準(詳見附件1—4)對示范申報嚴格審核,擇優提出推薦意見并排序,于每年6月30日前與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一并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每?。ㄗ灾螀^、直轄市)每年原則上限報示范縣3個、科技示范園和示范工程共4個(不含部批生產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函和創建總結報告。具體包括:
(一)申報單位向水利部申請創建示范的申報函。
(二)創建總結報告:示范縣主要包括組織領導、綜合防治、治理成效等;科技示范園主要包括基礎條件、基本功能、特色功能和管理等;生產建設項目示范工程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建設管理、綜合防治、防治成效等;生態清潔小流域示范工程主要包括組織管理、綜合防治、治理成效等??偨Y報告還應包括示范標準完成情況的具體說明及相關規劃、文件、報告等材料。
(三)創建成效的介紹視頻及其他圖片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示范申請進行評審。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第三方評審機構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評審費用。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包括形式審查、現場復核和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可能存在的問題或有異議的內容開展必要的現場復核。形式審查和現場復核后組織專家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確定示范建議名單。
原則上申報單位通過視頻方式參加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示范建議名單根據評審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得分低于80分的不得列入建議名單(總分為100分)。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評審工作,并將評審意見與建議名單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第四章 公示與認定
第十六條 水利部按年度對第三方機構評審結果進行審核,確定年度示范縣、科技示范園、示范工程擬認定名單,在水利部網站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舉報等異議,水利部組織相關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調查核實。情況屬實且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水利部按程序審定批準年度國家水土保持示范縣、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名單,于每年11月底前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對示范實行動態管理。水利部對示范縣和示范工程不定期組織暗訪督查,對示范標準沒有持續鞏固保持的、發生嚴重水土流失及相關生態破壞問題的,撤銷示范稱號。被撤銷示范稱號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 水利部對科技示范園每五年組織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竞细竦南奁谡?,整改期1年,整改達標的繼續保留示范稱號,不達標的撤銷示范稱號。不合格、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評估的,撤銷示范稱號。被撤銷示范稱號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示范縣行政區劃發生重大調整的,科技示范園因建設占地等原因導致功能和作用喪失的,水利部直接撤銷其示范稱號或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函告水利部撤銷其示范稱號。
第二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各類示范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上報水利部撤銷其示范稱號。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激勵機制,對示范縣、科技示范園和示范工程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鞏固提升示范成果,確保持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一)對示范創建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在水土保持相關考核評估中給予加分鼓勵。
(二)對認定為示范縣和有生態清潔小流域示范工程的縣,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安排水土保持資金時重點傾斜支持。
(三)對認定的科技示范園,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在水土保持監測、科研、技術示范和宣傳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對承建的工程認定為示范工程的生產建設單位,對其承建的其他生產建設項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免水土保持現場監督檢查1年。
第二十四條 示范單位應當建立示范運行長效管理機制,加強治理成果鞏固提升和設施維護管理。示范相關的水土保持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破壞和改變其性質及用途。
第二十五條 創建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對于申報材料造假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六條 參與示范創建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現場復核、評審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廉潔自律要求,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規范。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并構成違紀違法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內容如下:
附件1∶國家水土保持示范縣標準(試行).docx
附件2∶國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標準(試行 ).docx
附件3:生產建設項目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標準(試行).docx
附件4:生態清潔小流域國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標準(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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