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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需要做環評的最后都要進行一個環評驗收的環節,環評驗收通過與否決定建設項目是否能夠投入生產或者運營。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什么情況下環評不能通過驗收?
環評驗收不通過問題可以體現在多個方面,主要還是出現在九大類問題上。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1、環保設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實;
2、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超標;
3、發生重大變動未履行相關環保手續;
4、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6、分期建設、投產,其環保設施防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需要的;
7、因違法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驗收報告存在重大質量缺陷;
9、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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