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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環評驗收。環評驗收一般在企業項目正式運營三個月內完成,驗收通過后企業項目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環評驗收需要進行編制環評驗收報告,沒有能力編制報告的可以委托擁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公司進行編制。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應該按照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和相關規定驗收不合格的情況出現,并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就需要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提出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可以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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