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轉發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文件
切實做好易地建設費降標工作的通知
湘防辦發〔2016〕2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防辦:
現將《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研究并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費管理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6月15日(含)后辦理人防報建審批手續且符合易地建設法定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堅決執行《通知》規定,在《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60號)規定標準的基礎上降低20%征收易地建設費。
二、6月15日(不含)前已辦理人防易地建設審批手續并依法核費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按照已核費金額征收易地建設費。
三、6月15日(不含)前未辦理人防報建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且無法補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按照建設行為發生時合法有效的收費依據征收易地建設費。
四、6月15日(不含)前已辦理人防報建審批手續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地上建筑總面積超過規劃部門批準面積的,按照該項目人防報建審批時合法有效的收費依據,對規劃部門認可的超建面積征收易地建設費。
五、6月15日(不含)前已辦理人防報建審批手續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且無法補建的,按照該項目人防報建審批時合法有效的收費依據征收易地建設費。
六、拆除人防工程及其設施毀損賠(補)償費仍按《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60號)的規定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辦。
聯系電話:0731-88839940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