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
關于核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服務費指導標準的函
湘價函[2009]153號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你委《關于核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服務費總額控制數費率標準"的函》收悉.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我省代建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根據《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1號)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外省的做法,現就核定我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服務費指導標準有關問題復函如下:
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服務應具備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質,嚴格遵循省政府241號令的規定,本著公正、誠實守信和服務有償的原則,與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協議,依協議提供規定的服務并收取代建服務費.
二、代建服務費包括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驗收階段所發生的管理成本、應繳稅費和合理利潤,不包括勘察、設計和監理等中介服務費用.按概算總投資的不同規模超額累進計算,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實行全過程代建的收費標準為:
總概算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總概算的3%;
5000萬元以上-1億元部分,按總概算的2.5%;
1億元以上-2億元部分,按總概算的2%;
2億元以上-5億元部分,按總概算的1.5%;
5億元以上部分,按總概算的0.5%;
僅實施項目前期工作代建服務的,按上述標準的20%計費;僅實施項目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階段代建服務的,按上述標準的80%計費.
三、本文規定的代建服務費標準為上限指導標準,具體標準可通過招標確定.
四、接此函后,請通知代建單位持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服務資質材料到當地同級價格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亮證收費,自覺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函自2010年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 代建服務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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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概算投資 |
費率(%) |
算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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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3 |
5000×3%=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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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
2.5 |
150+(B-5000)×2.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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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0000 |
2 |
275+(B-10000)×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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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0000 |
1.5 |
475+(B-20000)×1.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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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以上 |
0.5 |
925+(B-50000)×0.5%=A |
注:A為代建服務費控制總額,B為不含代建服務費的概算總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