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湘監協[201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要求,全面履行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職責,提升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監理服務的品質,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規范監理市場行為和秩序,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對我省工程監理企業運行成本的測算,并結合我省工程監理市場現行收費實際情況,特制定《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并作為我省行業自律的市場行為基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以尊重市場規律和行業自律為原則,以防止低于成本價等惡性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作用為指導思想,并作為現階段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巿政公用工程等項目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的概算編制、招標限價、投標報價和訂立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的參照依據。
第三條 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收取的監理服務費應當與建設監理單位提供的服務相一致。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下應充分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其為業主所提供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品質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要求。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以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各自的義務、責任應嚴格遵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規定要求,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計價辦法按綜合費率法和人員綜合計算法兩種形式,根據合同雙方意愿選擇計費方式(監理服務費所包含的內容參見附錄B)。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承擔項目管理(除工程總承包外)服務的,在計算項目管理服務費時在本《規則》綜合費率法(見第二章)的計費基礎上增加20%。
第二章 綜合費率法
第九條 按綜合費率法計算的監理服務費=計費額×綜合費率×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第十條 計費額是指工程概算投資額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第十一條 綜合費率見附表1
第十二條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見附錄C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如有必要將施工階段某一部分工程(如基礎工程、人防工程、精裝飾工程、燃氣工程、消防工程等)的工程監理業務單獨委托給監理單位,則應以該分部工程的概算造價作為計費額計算相應監理服務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如果將保修階段的監理相關服務連同工程監理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的,則應增加工程總監理服務費的5%作為保修階段監理服務的監理服務費用。
第三章 人員綜合費用法
第十五條 按人員綜合費用法計算的監理服務費=(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相應監理人員數量×監理服務時間)×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第十六條 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包括: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綜合管理費用、企業利潤和稅金。監理人員綜合費用構成與計算見附表2。
第十七條 相應監理人員數量指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監理關鍵崗位人員最低配備標準:按照《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湘建建﹝2015﹞57號)執行。
第十八條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見附錄C。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作為監理單位在監理服務招標文件及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限內完成約定的施工階段全部監理服務工作內容的費用,而不包含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監理服務費用。以下工作按協議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一)非監理單位原因(如征地拆遷、重大工程變更等)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監理單位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服務工作的費用;
(二)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從事需要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工程招標代理資質、或施工圖審查資質才能執業的各項工作內容的費用,或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施工圖審查機構開展各項工作內容的費用;
(三)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從事需要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才能執業的各項工作內容的費用,或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對外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開展工程設備、材料質量抽檢和工程實體質量抽檢的費用;
(四)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向其提供任何專用人員、車輛以及其它任何設施的費用;
(五)工程所需的而非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范圍內必須提供的專業顧問服務,導致監理單位聘用各類專家顧問的各項費用;
(六)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組團外出考察相關工程技術、管理的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每三年一月份,根據湖南省城鎮職工年收入增長率測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工資增長率,計算并公布監理機構各級別人員綜合單價。
附表1
工程監理綜合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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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計費額(萬元) |
綜合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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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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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 |
3.60 |
|
3 |
3000 |
3.40 |
|
4 |
5000 |
3.20 |
|
5 |
8000 |
3.00 |
|
6 |
10000 |
2.75 |
|
7 |
20000 |
2.50 |
|
8 |
40000 |
2.25 |
|
9 |
60000 |
2.00 |
|
10 |
80000 |
1.80 |
|
11 |
100000 |
1.60 |
|
12 |
200000 |
1.50 |
|
13 |
400000 |
1.30 |
|
14 |
600000 |
1.20 |
|
15 |
800000 |
1.10 |
|
16 |
≥1000000 |
1.00 |
注: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計算。
附表2
工程監理人員綜合費用計算表
單位:(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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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員類別 |
項目監理人員 基本費用 |
企業 管理費用 |
企業 利潤 |
稅金 |
工程監理人員綜合費用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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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II |
III |
I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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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監理 工程師 |
高級 職稱 |
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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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 職稱 |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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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總監理 工程師代表 |
高級 職稱 |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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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級 職稱 |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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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專業 監理工程師 |
高級 職稱 |
16-18 |
|
|
|
|
|
|
中級 職稱 |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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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監理員 |
8.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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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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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基本費用組成詳見附錄B(1.1-1.4),費用取值以崗位級別、職稱與實際工作能力為參考依據;
2、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造價工程師、安全管理人員等;監理員包括資料員、后勤人員等;
3、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項目監理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綜合管理費用+企業利潤+稅金,即V=I+II+III+IV。其中:I=項目監理人員基本費用;II=I×企業管理費率;III=(I+II)×企業利潤;
IV=(I+II+III)×稅金費率;
4、企業綜合管理費率由監理單位自行測定后報價(甲級及以上資質企業一般按15~20%計算,其他資質企業一般按10~15%計算);
5、企業利潤率由監理單位自行確定(考慮監理企業和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一般按10~15%計算);
6、稅金按國家規定計取。
附錄A 工程監理工作內容一覽表
|
序號 |
工程監理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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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程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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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
|
3 |
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
|
4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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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
|
6 |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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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
|
8 |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的試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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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審核施工分包單位資質條件。 |
|
10 |
查驗施工承包單位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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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
|
12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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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審核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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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的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整改并報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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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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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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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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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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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
|
20 |
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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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
|
22 |
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
附錄B 工程監理費構成表
|
序號 |
工程監理費構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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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基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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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現場監理人員的勞動工資(含個人應繳納的五險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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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現場監理人員工資性補貼(含交通、伙食、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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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業為現場監理人員繳納五險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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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現場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商業) |
|
2 |
企業綜合管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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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項目監理機構現場日常辦公費(含電腦、復印、文具、相機、通訊、水電氣、車輛折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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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項目監理機構臨時設施設備的維修與維護費、租賃費 |
|
2.3 |
工程測試驗工器具使用費(包括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工器具等的購置費折舊、維修和攤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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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經營管理后勤人員應付工資和工資性補貼(含個人應繳納的五險一金,交通、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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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勞動保險費(包括企業應繳納的五險一金,應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的補助費、6個月以上的長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費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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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特殊性工資(包括監理人員學習、培訓期間、休假及探親期間,停工期間工資、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個月內病假期間的工作等) |
|
2.7 |
勞動保護費(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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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職工福利費(防暑降溫費、過節慰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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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經營管理后勤人員辦公費(含會議、電腦、打印、復印、文具、賬表、通訊、印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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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包括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用于崗位培訓、業務培訓和繼續再教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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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固定資產費(包括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和車輛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房產稅、物管費、年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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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差旅交通費用(包括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以及單位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停車費及牌照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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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業務經營費(人員招募費,項目現場檢查、考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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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財產保險費(含不動產和動產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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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黨、團、工會、婦女等組織活動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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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企業研發費(含技術轉讓費和技術開發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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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其他費用(含投標經費、質量認證審核費、廣告、財務費用,法律顧問咨詢費和社會組織會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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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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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稅金 |
附錄C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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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 程 類 別 |
工程特征 |
工程難度 調整系數 |
|
1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普通廠房工程 |
0.85 |
|
2 |
住宅工程 |
1.00 |
|
|
3 |
綜合商業用房 |
1.10 |
|
|
4 |
按四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的酒店(含精裝修) |
1.15 |
|
|
5 |
大跨度鋼結構建筑(體育場館、文化場館、會展中心等) |
1.25 |
|
|
6 |
綜合性醫院 |
1.15 |
|
|
7 |
地下四層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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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15 |
|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15 |
|
|
11 |
古建筑維修;古遺址修復;文物古跡維護 |
1.15 |
|
|
12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橋 |
0.85 |
|
13 |
城巿快速路;分離式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 |
1 |
|
|
14 |
互通式立交橋;地下通道;城市地鐵、輕軌 |
1.15 |
|
|
15 |
單孔跨徑≥100M的橋梁 |
1.00 |
|
|
16 |
單孔跨徑≥200M的橋梁 |
1.15 |
|
|
17 |
長度<1000M隧道工程 |
0.85 |
|
|
18 |
1000M≤長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00 |
|
|
19 |
長度≥3000M隧道工程;連拱隧道;水底隧道;淺埋暗挖隧道 |
1.15 |
|
|
20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 |
0.85 |
|
|
21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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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埋深≥5M的管道工程;頂管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給水廠或污水廠工程 |
1.15 |
|
|
23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處理工程 |
1.15 |
|
|
24 |
園林工程;城巿廣場 |
0.90 |
|
|
25 |
中低壓燃氣工程 |
1.00 |
|
|
26 |
高壓燃氣管網;液化儲氣站 |
1.00 |
|
|
27 |
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
28 |
垃圾焚燒工程 |
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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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適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項目,工程難度系數按1.00計算; 2.當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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