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加強我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正、公平,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等采購活動的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全區政府采購專家庫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建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專家庫的建立、維護管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使用評審專家庫,實現建立、維護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分離,并形成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對達不到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表》(以下簡稱注冊表附件1),注冊表應由本人簽字并加蓋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公章,并貼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其它能夠證明本人技術能力的文件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第九條 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已發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的,評審專家應持證到評審現場,評審現場監督人員應對其證件予以查驗。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規定,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定期參加政府采購的專業培訓,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抽取使用政府采購專家庫的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通知專家時,原則上只通知參加評標的時間和具體地點,不告訴評標的項目名稱等內容。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的,經同級財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統一建立的專家庫必須公開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有意隱瞞專家庫資源。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
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五代以內血緣關系)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配偶或直系親屬同時參加同一項目的評審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報價人)或者投標人(報價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與投標人(報價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報價)公正評審的;
3.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4.曾因在采購、評審以及其他與采購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選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專家庫評審專家的抽取.
(一)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并在開標或采購文件論證前2個工作日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3)。
(二)一個采購項目包括多個采購人的,由采購代理機構確定一名采購人代表參加抽取評審專家活動。采購人的代表表憑單位合法有效的授權書參與抽取評審專家的活動。
(三)開標或招標文件論證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在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依照備案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的要求,從同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按規定的方式通知評審專家。
(四)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指定專職保密人員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接洽和簽到工作,評審專家到達評標現場簽到后即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并交由履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統一保管,不得私自與外界聯系。未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或其評標助手不能參與評審專家的抽取、接洽和簽到工作。
(五)評審專家最終確定后,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在《抽取評審專家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簽字認可,并與抽取過程的有關記錄一起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評審專家也可以采取網上遠程抽取方式,其抽取程序和監督管理,依據網上遠程抽取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的確定。在特殊情況下,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填寫《特殊情況下抽取評審專家申請表》(見附件5),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國家有特殊要求或屬于新領域,采取從同級專家庫隨機抽取方式難以滿足需要的,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在抽取評審專家3個工作日前書面提出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需求詳細情況,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商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后,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委托上一級財政部門(逐級委托),在其建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也可以推薦全部或部分評審專家。
(二)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本地評審專家應回避的,或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未包括采購項目所需專業的,或在評審活動前預計本地專家庫中專家數量在抽取時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書面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于評審活動前2個工作日,由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在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可以從上一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聯系自治區內異地評審專家;或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商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后,由自治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委托省外財政部門組建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由省外財政部門推薦全部或部分評審專家。
(三)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過程中,如所抽專家人數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而本級專家庫中又無備選專家時,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減少評審人數或由該專業業內人士推薦專家庫以外的人選。
(四)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的專業比較特殊,而本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未包括該專業,或包括該專業但所抽出的評審專家人數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可抽取該專業所屬大類的評審專家。
依照本章上述四款的有關規定,仍不能達到法定評審專家人數的,應當重新確定論證或評審時間。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下述情況下不負責提供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沒有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或時限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二)未按規定編寫采購文件并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按抽取所在地的標準獲取勞務報酬。其勞務報酬應當以計日和計時相結合,正常工作日以日計酬,超出的按時計酬。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勞務報酬發放標準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果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費用的發放標準有調整(增加或減少),必須在變動標準執行之前5個工作日內報告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級所轄區域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進行協調平衡。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考核工作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協助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
評審專家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集中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日常考核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次評審活動后,由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督人員分別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并由采購代理機構將考核結果情況于評審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與其他應當備案的采購資料(裝訂成冊)送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考核時,由采購代理機構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件6)。
集中考核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日常考核情況,于每年末對評審專家進行集中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對評審專家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是否能夠在評審過程中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
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四)是否能夠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
(五)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六)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考核結果分為“勝任”、“基本勝任”和“不勝任”。具體標準如下:
(一)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能夠滿足評審需要,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有關培訓活動,獨立、公正地提出個人的評審意見,主動地提出回避申請,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基本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基本滿足評審需要,基本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能夠負責,遵守相關規定。
(三)不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需要,不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不負責,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現象。
第五章 評標(審)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依法組建的負責政府采購活動評審及相關咨詢活動的人員,包括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和采購人的代表,統稱為評委,其全部成員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評標(審)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從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授權的代表參加評審,應具備與本辦法第六、七條所規定的專家資格條件;如采購人有2人以上人員以評委身份代表參加評標的其表決只能以一票計分。
如果一個采購項目(即同一分標)由多個采購人的項目構成,則原則由該項目采購預算金額最大的采購人委派評審專家或由采購人代表推舉其中一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審,其他采購人應書面授權其為采購人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現場人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抽取的評委;
(二)采購人代表;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
(四)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人員;
(五) 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其助手。
評審活動應當由項目評委推薦的評審負責人主持,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其助手協助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會場除上述人員組成外,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評審會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審會場全體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評審會場的安靜,禁止在評審會場內喧嘩和隨意走動;
(二)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并交由履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統一保管,不得私自與外界聯系。如有緊急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當經現場監督人員同意并在監督情況下進行。
(三)評審過程的資格審查、澄清、比較、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以及投標(報價)供應商的商業秘密等有關情況,均不得向投標(報價)供應商或其他無關的人員透露。
(四)評審會場有關人員如果需要暫時離開會場,必須經現場監督人員同意,評審專家如因特殊原因需在評審過程中途離開的,應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或現場監督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離開評審會場期間不得與投標(報價)供應商進行任何接觸與聯系,不得透露評審過程中的任何評審內容。
(五)評標(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各方意見不一致時,應采用記名表決的方式決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結果要書面結果歸檔備查。
(六)在評審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對某個投標(報價)供應商發表任何傾向性意見,不得向其他專家評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評審意見。
(七)采購代理機構或現場監督人員發現評標(審)委員會有明顯的違規傾向或歧視現象,或不按規定的評標(審)方法和標準進行,或其他不正常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如制止無效,應及時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章規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過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憑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書全權代表本單位獨立行使評審權利(見附件2);原則上每次采購活動委派1人參加,超過1人時要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原則上最多只能派2人。
(二)采購人代表如需要在本次政府采購項目介紹其采購需求時,只能就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規定的技術需求范圍內的事項進行陳述,不得發表與技術需求無關的任何言論;
第六章 違規處罰
第三十七條 依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 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三) 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四) 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六)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八)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九)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十)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十一)考核結果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不勝任”的。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八)考核結果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不勝任”的記錄累計超過兩次(含兩次)的。
第三十九條 依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終身不得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
第四十條 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有關違紀問題的線索,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
第四十一條 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
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以管理為由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1.廣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表(格式)
2.政府采購業務授權委托書(格式)
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格式)
4.抽取評委登記表(格式)
5.特殊情況下抽評審專家申請表(格式)
6.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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