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工作的通知
桂水水保〔2021〕11號
各市水利局:
為促進生產建設單位踐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有效支撐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標準和工作要求
(一)技術評審依據和標準。技術評審應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標準》(GB50433-2018)、《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T50434-2018)、《水土保持工程設計規范》(GB51018-201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與評價標準》(GB/T51240-2018)、《生產建設項目土壤流失量測算導則》(SL773-2018)等技術標準規范,確保評審結論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過技術評審情形》(見附件1)其中之一的,一律不予通過技術評審。
(二)技術評審專家選取。評審單位組織技術評審應邀請水土保持工程類、植物類、綜合類和工程造價類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并根據專家專業特長進行合理分工。根據項目復雜程度,邀請評審專家數量一般為3~5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專家可從上級和本級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自治區立項由市級評審的生產建設項目至少選取一名自治區水利廳專家庫專家。評審專家應具有高度責任心,熟悉項目所在區域自然環境狀況,應避免在專業和領域上大跨度選用評審專家。
(三)技術評審程序。技術評審單位接受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任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確定評審時間、地點、評審方式,擬定現場查勘地點、線路,選定評審專家并明確其專業及分工。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評審的,評審工作方案須經委托單位審核確認。技術評審會議主要包括情況匯報、質詢交流、專家評審等環節。技術評審單位一般應在會前組織專家開展現場查勘,地形條件簡單、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較小的生產建設項目可通過方案編制單位提供的影像、視頻資料了解現場情況。
(四)技術評審重點。技術評審單位和專家重點評審內容:項目組成基本情況,土石方平衡及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綜合利用情況,表土資源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取土場和棄渣場選址合理性,項目選址(選線)和建設方案水土保持評價,水土保持措施等級標準及分區布設情況,防治責任范圍矢量圖及水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設圖等。
二、切實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效率和質量
(一)全面實行“一稿制”。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實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不再區分送審稿和報批稿。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經會議評審后,通過評審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修改完善,逾期未修改完善的,按不予通過技術評審處理。未通過技術評審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組提出修改意見,由技術評審單位印發項目建設單位和方案編制單位。
(二)嚴格取土場、棄渣場選址變更時限。取土場、棄渣場選址發生變更的,應于發生變更的當年編制完成取土場、棄渣場變更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書,并送原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審查批準,逾期送審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強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編制人員和評審專家監管
(一)嚴格方案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監管。自治區每年對各級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情況進行抽查,水土保持方案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的,對方案編制單位、編制人員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監管“兩單”制度的通知》(辦水保〔2020〕157號)實施嚴格監管,并將結果予以公布。
各級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單位應對本級未予通過技術評審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進行統計。各市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將統計結果報送自治區水土保持監測站。
(二)加強評審專家培訓和管理。自治區水土保持監測站應組織水土保持技術評審專家培訓,跟進學習水土保持管理新規定、新技術標準,提高專家把關意識和專家意見質量。各級技術評審單位應記錄專家參與評審工作情況,結合每年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質量抽查情況,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專家考評要點》(見附件2)對評審專家進行年度考評,各級水土保持管理機構應將本級評審專家考評結果進行統計。各市于每年12月30日將統計結果報送自治區水土保持監測站。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廉潔要求
參加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人員(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方案審批部門人員、組織技術評審單位人員、評審中介服務機構人員、評審專家),不得在生產建設單位或方案編制單位報銷任何費用或索要收受咨詢費、專家費、有價卡券及禮品、土特產等,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營業性娛樂消費活動,不得有妨礙技術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的行為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等;建設單位、方案編制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上述參會人員給付任何財物及其他好處。
附件:1.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不予通過情形
2.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專家考評要點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不予通過情形
一、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技術評審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有關文件規定的;
(二)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重要濕地等生態保護紅線,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選址(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但未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或者未按提高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布設水土保持措施的;
(四)主體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時又存在大量棄方,且無充分理由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標、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不合理的;
(六)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無法落實的;
(七)棄土棄渣位置不明確、選址或者堆渣方案不合理的;
(八)土石方借方來源未落實或者取土場取料場設置不合理的;
(九)表土資源調查不明確或表土保護措施不合理的;
(十)水土保持措施體系不完整,措施等級標準不合理或者不能滿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
(十一)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合理、施工組織(工藝)和進度安排不符合“三同時”制度和“先攔后棄”原則的;
(十二)水土保持監測內容、方法、頻次、監測點位布設明顯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十三)水土保持投資明顯不符合有關投資編制要求的;
(十四)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抄襲、拷貝的;
(十五)報告書附圖繪圖比例、圖例、標注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水土保持制圖規范要求的。
二、取土場、棄渣場變更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技術評審
(一)編制補充報告書所依據的技術資料與項目建設所處階段不相符的;
(二)棄渣場選址不合理的(下游有敏感點且無專題論證或論證結論不支撐選址合理性的,涉及河湖及建成水庫棄渣的,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棄渣區域的,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無支撐性文件的);
(三)取土場、棄渣場地形圖、遙感影像、現場照片不翔實,圖件范圍不能滿足選址分析要求的;10萬立方米以上取土場、棄渣場無工程地質資料,位于溝道和坡地4級以上棄渣場無地勘結論的;
(四)取土場、棄渣場的位置、范圍、防護措施等情況與實際不符的,取土場、棄渣場未逐一進行措施布設的;
(五)取土場、棄渣場水土保持措施體系不完整,措施等級、標準不合理或者不能滿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
(六)棄渣場未按設計堆置、攔擋和防護,補充報告書未提出解決方案的;
附件2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專家考評要點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專家庫建立單位進行約談、警告、取消專家資格,取消專家資格的5年內不得重新入選專家庫,同時通報專家所在單位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泄露技術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損害相關單位正當權益的;
(三)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向利害關系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收受財物及其他好處的;
(四)技術評審期間,利用擔任專家職務便利,向被評審項目單位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回避制度的;
(六)一年內缺席2次已承諾參加的評審會,及一年內2次不參加技術評審單位組織的現場查勘的;
(七)一年內出現2次提出的評審意見明顯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的;
(八)一年內出現2次對評審分工負責的章節內容審核把關不嚴,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的;
(九)一年內出現2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簽署同意意見的;
(十)違反其他相關規定,不宜繼續履行專家職責的。
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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