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節地”
(一)節地內涵
節地,顧名思義,就是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模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節約集約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節約用地,各項建設都要想方設法節省用地,控制增量,減少絕對量;二是集約用地,每宗建設用地必須提高投入產出的強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利用存量,強調相對量;三是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我國追求增量的時代已成為過去,當今土地利用的核心問題應瞄準存量用地,堅持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高效率,完善節地評價體系,形成新時代節地共識,讓節地理念深入人心,共同驅動國家高質量發展。
(二)節地評價定義
節地評價是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依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劃、標準,針對特定目標、預期效果和管理需求,在相關調查基礎上,客觀評價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實狀況和目標實現程度,找出存在不足,明確改進方向,提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對策措施的過程。
(三)節地評價類型
節地評價工作體系的完善,有利于及時掌握和科學評估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的空間、潛力;更加注重統籌規劃,合理平衡各類用地的需求;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實現政府、社會、開發主體等的共贏。
節地評價工作體系涵蓋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按類型劃分為考核評價、基礎評價、項目評價。
二、為何“節地”
節地評價是自然資源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自然資源管理新格局的重要平臺,是凝聚各方合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有效手段。在當今用地緊張的存量時代,更應堅持節地評價的基礎性地位,健全完善評價工作機制和技術體系,全面推進節地評價工作,使其在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節地”之路
節約集約用地在我國由來已久,且在新中國長足發展。1986年頒布的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從1991年的第一個全國土地日到2020年的第三十個全國土地日,近半數的土地日主題出現“節約集約用地”這個高頻詞。
我國針對節約集約用地出臺的政策文件數不勝數,2014年發布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的部門規章,其中重點提出對建設用地進行總量控制,對存量用地要注重盤活利用。下文僅列舉了近年來國家層面關于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中《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32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5〕16號)都因文件執行的有效期僅為五年而失效。
四、“節地”之變
從節地評價的歷史政策演變,聚焦到建設項目節地評價上,從國土資廳發〔2015〕16號文到自然資辦發〔2021〕14號文(下文分別簡稱16號文、14號文),看看自然資源部如何逐步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
(一)國家高度重視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明確提出強化節地標準建設。為充分發揮土地使用標準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控制作用,促進標準未覆蓋或者超標準用地的建設項目合理用地,切實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強調重視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
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是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科學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撐,對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具有重要意義。國家要求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環節,進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細化操作程序,應用科學方法和先進技術,借助專業力量,規范開展節地評價,推進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二)項目分類施策
1、突破標準類——嚴格把關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批、供地、用地等環節,進一步落實標準控制制度。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有法定審批權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中超標準的原因、申請用地的依據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論證意見,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2、無標準類——加強把關
對于國家和地方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建設項目,有法定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加強審核把關,主要包括:規模、功能分區等是否體現了項目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或者科學、合理提高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進的項目工藝流程、施工工藝和技術;對存在遠期預留用地的項目,是否可以分期報批,避免低效、閑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是否為降低建設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設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區;是否存在“搭車用地”、多報少用等。依據申報材料以上內容無法作出判斷的,有法定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出具評審論證意見。
(三)評價規范開展
根據14號文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設用地審批與節地評價的工作銜接,不得新設審批事項。要保障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經費,不得向市場主體轉嫁費用。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地評價。對水庫和水電工程項目淹沒區用地、礦山企業開采區用地、通信和輸電線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頃的工程項目用地,以及未確定用地主體、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
為了提高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效率,16號文和14號文兩份文件都明確了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使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更加規范化和合理化,14號文縮減了節地評價范圍,增加了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
1、保留原范圍
14號文保留了16號文原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水庫和水電工程項目淹沒區用地、礦山企業開采區用地、通信和輸電線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
2、增加新范圍
14號文新增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增加范圍如下:
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頃的工程項目用地,以及未確定用地主體、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推動開展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研究,提高用地單位、設計單位等主動節地意識,推進節地評價成果在土地使用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修訂工作中應用,營造多方互動的節約集約用地氛圍。
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參照14號文執行。14號文自2021年1月6日起執行,且無設置文件有效期,后附《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報告示范文本》《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專家論證意見示范文本》。詳情請點擊:
14號文
文章來源: 國地資訊,文章作者:許翠蕓,文章僅做知識分享用,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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