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精神,進一步明確我區用地審批權限,切實做好我區用地審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用地審批事項
(一)國務院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南寧、柳州、桂林市等3個中心城市用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南寧、柳州、桂林市等3個中心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城市批次用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國務院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農用地轉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南寧、柳州、桂林市等3個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報國務院辦理征地審批。
二、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事項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事項,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委托設區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事項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南寧、柳州、桂林市等3個中心城市除外)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委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南寧、柳州、桂林市等3個中心城市除外)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設區市人民政府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的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設區市人民政府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法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第三款規定,鄉(鎮)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審批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鄉(鎮)批次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征收范圍,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另行按委托審批方式辦理土地征收審批。
四、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或委托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征收的(除依法須報國務院批準外),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時,須承諾在供地前按照有關規定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等社會保障措施,不需要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書面審核意見。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嚴格建設用地審查審批,加強保護耕地,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征地程序。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報批用地涉及使用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的,應按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處置管理和儲備工作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四)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因行使委托審批事項而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承擔具體行政復議答復、應訴責任;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產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涉及行政賠償的,承擔具體賠償責任;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收回授權或委托審批權限。
(五)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加強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并于每年年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授權和委托土地管理審批權限有關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138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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