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防辦關于印發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價費[2004]206號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物價局、財政局、人防辦:
為加強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進防空地下室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軍關于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設置等問題的通知》(鄂文[1997]8號)、中共湖北省委鄂發[2002]7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設人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保障城市人員與物資就地近掩蔽,減少人員傷記亡的重要途徑。凡在國家和省規定的人防重點城市市區和縣(區)城關(具體名單見附件)以及國家和省批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范圍內新建發用建筑(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應按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點城市新建10層(含)以上或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4%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武漢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區按照4%修建;襄樊市、黃石市、十堰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孝感市、黃岡市、咸寧市的中心城區按照3%修建;其他市、縣(區)城關按照2%修建。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和第二款規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防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項目,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二、按國家規定應配套建設的防空地下室要隨民用建筑項目計劃一同下達,建設資金納入項目投資計劃,堅持同步配套建設。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江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三、建設單位依前規定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按法定權限批準后,依據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標準交納建設費用,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易地建設人防工程。
四、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武漢市中心城區及東西湖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城關為800元/平方米、漢南區不得收取易地建設費;宜昌市、襄樊市、黃石市、十堰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孝感市、黃岡市、咸寧市中心城區1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點城市市區、縣(區)城關為800元/平方米。其中,省政府鄂政發[2002]17號列入的國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市)城關按其同類縣(市)標準的80%收取。
6B級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設費暫按上述收費標準的80%收取。
五、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以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除此以外,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或應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減免。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敬)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和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三)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總面積40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暫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規定收取,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其收費收入屬行政性收費收入,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應全額繳入同級國庫,支出按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統籌調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前,應按規定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或變更手續,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八、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革收費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九、本暫行規定從2005年1月1月起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鄂價費字[1992]22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鄂價費字[1996]304號和省財政廳、省人防辦鄂財綜發[1997]610號文件中有關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范圍、收費對象等規定同時廢止。
附:國家和省規定的人防重點城市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防辦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國家和省規定的人防重點城市
國家規定的人防重點城市
武漢市、宜昌市、襄樊市、黃石市、十堰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孝感市、黃岡市、咸寧市
省規定的人防重點城市、縣
隨州市、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大冶市、棗陽市、老河口市、宜城市、丹江口市、武穴市、麻城市、安陸市、應城市、漢川市、廣水市、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鐘祥市、枝江市、當陽市、宜都市、赤壁市、恩施市、利川市、神農架林區、江陵縣、監利縣、公安縣、南漳縣、谷城縣、京山縣、沙洋縣、云夢縣、大悟縣、孝昌縣、黃梅縣、浠水縣、紅安縣、蘄春縣、團風縣、陽新縣、嘉魚縣、通城縣、崇陽縣、鄖縣、房縣、巴東縣、秭歸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