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資發〔2021〕7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1年11月22日
關于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
為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保護促進我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20〕30號),現將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以下簡稱“凈礦”)出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礦業權出讓制度、推進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積極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礦”出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激發礦業市場活力、優化我區營商環境,促進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從2022年起,全區砂石土類礦產全面實行“凈礦”出讓,鼓勵推進其他礦產“凈礦”出讓。“凈礦”出讓應在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組織完成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或影響范圍內的前期資源勘查,協調土地、林地及其地面附著物的征(租)用、補償事宜,解決用地、用林指標,完成相關方案和報告編制審查等前期工作后,依法依規組織出讓,使競得人競得采礦權后可依法辦理采礦許可登記。
二、嚴格組織實施
(一)市、縣人民政府是“凈礦”出讓工作的實施主體,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強化服務、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以及采礦權出讓、登記權限,組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林業、鄉(鎮)人民政府和資源所在地的村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出讓前期工作、組織出讓、費用管理、收益處置、后續服務等工作,保障“凈礦”出讓工作順利推進。
(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負責批復采礦權出讓計劃、調整自治區留成部分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做好用地用林保障、政策協調、助推鄉村振興建設等“凈礦”出讓涉及的相關工作。
三、規范出讓程序
(一)確定出讓項目。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修復需要和資源稟賦,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及產業政策要求,經論證后確定擬出讓項目。優先選擇孤峰、廢棄礦山、整合礦山,鼓勵結合產業項目工程建設、土地整治、園區建設等需要確定擬“凈礦”出讓項目。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編制采礦權出讓計劃,按程序逐級上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批復。
(二)組織政策協調。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批復的出讓計劃承諾解決采礦用地用林指標,做好擬出讓礦區范圍及影響范圍內的土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的權屬認定,做到權屬清晰,無權益糾紛;協調處理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著物等補償,并與利益相關人簽訂意向協議。擬出讓項目涉及對原有礦山資產處置的,需組織完成資產(包括地面房屋、電力設施、道路、剩余資源儲量等)評估。補償事項、補償標準等政策處理情況應在礦山所在地鄉(鎮)及村委信息公示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編審技術方案。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總體方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滿足條件的,可進一步納入安全設施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等內容,或實行“多方案”合一編制、審查。
(四)制定出讓方案。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完成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編制采礦權出讓方案,經具有采礦權出讓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滿足條件的,完成礦山道路、輸配電等配套工程建設。出讓方案須明確前期工作開展情況、費用使用及認定情況,出讓方式,出讓收益繳納方式,以及競得人在助推鄉村振興方面的投入要求等。其中,助推鄉村振興建設由競得人專項投入資源所在地的鄉(鎮)和村委,具體實施方案由競得人在礦山正常生產后商資源所在地的村委、鄉(鎮)制定,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組織“凈礦”出讓。具有擬出讓采礦權出讓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采礦權出讓公告,組織采礦權出讓,確定競得人。出讓公告需明確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充分保障競爭者的知情權。
四、嚴格費用管理
(一)確定工作費用。工作費用包括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影響、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等相關報告書(表)或方案的編制和審查,征(租)地(含協調處理)、占用林地(含協調處理),礦山配套工程建設,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廢棄礦山或整合已有礦山的資產(包括地面房屋、電力設施、道路、剩余資源儲量等)評估等產生的費用,由組織出讓的市、縣人民政府進行認定、核算。
(二)落實工作費用。工作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采取簽訂初步協議方式保障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與相關權益人簽訂協議。工作費用由競得人按出讓公告約定支付,屬簽訂初步協議約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競得人與相關權益人簽訂正式協議后按約定支付。禁止由意向人墊資。
五、規范收益處置
(一)明確收益范圍。在出讓公告中分列工作費用、采礦權出讓起始價,工作費用不參與競價,采礦權出讓收益在采礦權出讓起始價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競價確定。
(二)調整收益分成。采礦權出讓收益由競得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并按有關規定入庫、分成。礦業權出讓收益向資源所在市、縣傾斜,具體分成比例調整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然資源廳確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三)完善收益使用。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對“凈礦”出讓助推鄉村振興成效顯著的鄉(鎮)、村委,鼓勵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六、提供優質服務
(一)協調手續辦理。“凈礦”出讓完成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前期工作中有關方案、報告書(表)的主體變更、認定等工作,確保競得人可依據前期工作開展的方案、報告書(表)等順利辦理采礦許可證。指導礦山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用地用林、環境影響、用電用水等手續。
(二)做好技術指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做好相關技術方案的解讀、政策咨詢服務,大力推廣應用礦產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生態修復等先進適用技術,指導企業開展礦山建設。
(三)協助礦山生產。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協助做好聯系用工、稅收、拓展銷路,協助處理礦山企業與群眾關系等工作,使競得人能夠順利進場施工,為礦山依法正常生產提供服務保障。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凈礦”出讓是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體行動。有利于提高礦產資源要素保障效率、促進高質量發展,有利于創造和諧“礦地”環境、促進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提高站位、加強組織,成立以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負責人的“凈礦”出讓工作機構,形成統一領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依法依規,開拓創新。各地要依法依規開展征(占)用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或影響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處置工作,充分保障礦區群眾在“凈礦”出讓中涉及自身利益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杜絕應“凈礦”但未實施“凈礦”、未達到“凈礦”標準的出讓行為。鼓勵開展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聯合出讓,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實現“礦地”綜合開發;鼓勵開展礦產資源儲備,建立采礦權滾動出讓項目庫;鼓勵進一步完成礦山建設所需其他行政許可準入事項辦理以及礦山道路、輸配電等配套工程建設等,實現企業“拎包入住”;鼓勵各地探索研究制定給予鄉(鎮)、村委獎勵的“凈礦”出讓激勵措施。
(三)強化考核,嚴肅獎懲。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凈礦”出讓工作納入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考核,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評價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獎懲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不按照要求實施“凈礦”出讓、意向競買人介入出讓前期工作、設置排他性條件、開展定向出讓、違規收支經費等行為,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通過各類媒介,宣傳“凈礦”出讓的重要意義,爭取各有關方面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及時開展經驗總結、推廣,加大宣傳在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保障資源所在地財政收入、采礦權人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以及助推鄉村振興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效。
附件內容如下:
1.砂石土類礦產目錄
2.“凈礦”出讓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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