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穗價函〔2011〕725號
廣州市民防辦公室:
你辦《關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問題的函》(穗民防建〔2011〕541號)悉。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人防辦、建設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粵價〔2000〕157號)、《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1〕第56號)和《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有關規定,現就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對由于按規定標準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項目,因地質條件限制不適宜修建的;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線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上述情況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2500元/平方米。
二、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符合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條件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棚房區改造、舊住宅整治;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新建或者擴建幼兒園、各類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請通知有關單位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換領工作,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收據。我局《關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問題的答復》(穗價函〔2001〕43號)停止執行。
廣州市物價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