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關于我區房產測繪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價費〔2010〕294號
各市、縣物價局及有關單位:
自治區物價局《關于規范我區房產測繪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08〕74號)有效期已滿,從文件執行情況看,對保護測繪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房產測繪收費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及《國家發改委關于測繪產品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031號)精神,并結合全區收費執行情況,經商自治區測繪局,決定重新制定我區房產測繪服務收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主體
凡依法成立,具有相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在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提供房產分戶圖測繪服務時,可收取房產分戶圖測繪服務費。
二、收費原則
開展房產測繪服務,應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和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單位接受委托后,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在提供分層分戶平面測繪、房產調查、分戶面積、共有面積、分攤面積測算,檢查修改和資料整理等服務,出具客觀真實的測量報告后方可收取房產分戶圖測繪服務費。無委托協議、違規測量、強制重復測量、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或測量失誤造成損失的,不得收取房產分戶圖測繪服務費。
嚴禁房產測繪機構依托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權力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三、收費范圍
(一)對新建房屋分戶圖初始測繪以及變更登記中房屋面積、結構發生變化,需要重新進行房屋分戶圖測繪的可收取房產測繪服務費。
(二)對房屋所有權屬進行變更、轉移時,房屋面積、結構未發生變化的,產權人沒有要求重新進行分戶圖測繪的不得收費。
四、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房產分戶圖測繪服務費收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
住宅用房:1.00元;
商業樓用房:1.50元;
多功能綜合樓:2.00 元。
收費標準為全區最高限價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測繪服務單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不高于上述標準的前提下核定當地收費標準。房屋的類型,以報建時審批確定的房屋使用性質為依據進行劃分;經審批機關批準變更了房屋使用性質的,按變性后所屬房屋類型的收費標準收取測繪服務費。
測繪單位接受異地委托開展異地房產分戶圖測繪的,按當地收費標準執行;交通差旅費等費用由測繪單位與委托方協商確定。
(二)新建商品房(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應由房地產開發單位委托測繪,房產測繪服務費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承擔,不得另行向購房戶收取。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得強制二次測繪,也不得向買受人收取房產測繪服務費。凡房產開發商委托測繪單位對新建商品房進行預測和實測的,其測繪服務費均應由房產開發商承擔。
(三)存量房(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交易,應當以原產權證書上的測繪結果為準,除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收取每本房屋產權證書的曬圖(配圖)資料費30元、每增加一本房屋共有權證書的10元曬圖(配圖)資料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重復收取房產測繪服務費。如果交易當事人對原產權證書上的測繪面積產生異議時,可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復測,委托雙方需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相關事項,由委托人付費。
五、房產測繪服務費屬重要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房產測繪單位應認真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提供質價相符的測繪服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價格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六、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