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價服〔2014〕33號
各市州物價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發展環境優化年”要求,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促進環境資源優化配置,根據《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湘價服〔2011〕97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行為,構建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交易服務收費秩序,維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發生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是指按照國家整合公共資源的要求,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場和服務平臺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資源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實行全省統一政策,分級監管。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指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并對覆蓋中央和省屬在長單位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根據本《辦法》規定,對所轄區域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六條 屬于國家招標投標法規規章和各級政府部門規定必須入場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其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主要項目包括:政府投資或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交易、土地(礦產)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交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及醫用器材交易、排污權交易、特許經營權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
其他自愿進場或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中提供評標室、監控室等人員、設備、場地服務的,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標準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與招標方協商確定收取交易服務費;僅提供設備、場地服務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的50%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與招標方協商確定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相關技術、質量要求。提供服務方可收費,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利用網站、電子屏幕和觸摸屏顯示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先進手段收集、儲存和發布相關政策法規信息和各類交易活動信息,組織交易活動,維護統一平臺現場秩序;
2、為交易各方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受理各類交易進場申請,對進場的交易各方和代理機構準入資格進行登記;
3、建立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和商品價格等信息庫,設立評標專家庫抽取終端,組織抽取評標專家;
4、按規定受有關部門委托,可代收、代退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保證金;
5、統計、分析進場交易活動情況,做好相關資料(含錄音錄像資料)的存檔調閱工作;
6、建設、維護和管理統一平臺的場地和設備設施。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制定并公布(現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實施收費前,應持機構資質文件到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手續,憑證領取國家規定的收費票據,并在服務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規范、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和價格部門的檢查。收費收入應專項用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升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糾紛,依據《價格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湖南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的通知》(湘價服〔2009〕157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國土資源系統服務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服〔2012〕87號)等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收費內容,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湖南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務費問題的批復》(湘價函〔2012〕128號),同時廢止。
附: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二○一四年二月八日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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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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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場交易服務費 |
(一)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
1、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園林、排污、環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線敷設、技術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裝飾裝修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材料采購 |
中標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
2‰ |
實行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由發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攤。 每宗交易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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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萬元(含3000萬元)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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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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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2億元(含2億元)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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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務 |
中標額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 |
每宗不超過3000元 |
由中標方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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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萬元(含100萬元) |
每宗不超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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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 |
每宗不超過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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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權交易服務費 |
(二)產權交易服務費 |
成交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 |
雙方各1.5‰ |
1、成交資產總額中所含房地產部分如需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權屬變更、交納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則成交額中應剔除房地產總額。2、實行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每宗產權交易服務費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計收。3、各市州產權交易所沒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仍然執行原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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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額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 |
雙方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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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額5000-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 |
雙方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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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額10000萬元以上的 |
雙方各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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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權及環境資源交易服務費 |
參照政府采購招標服務費標準 |
由中標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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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許經營權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 |
長沙市參照政府采購招標服務費標準,其他依法委托市、州物價局核定具體標準。 |
由中標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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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場交易服務費 |
(五)土地(礦)產交易服務費 |
1、掛牌、拍賣、出讓、轉讓 |
成交額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礦業權 |
1、招標方式出讓、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的,按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服[2003]147號)、《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服[2011]57號)規定收費。2、土地(礦產)交易服務費,出讓由受讓方負擔,轉讓由雙方各負擔50%或從其約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擔,抵押由抵押方承擔。3、新建房辦理分戶土地使用權證,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存量房轉移(變更)登記,交易服務費住房按每宗(證)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收取。4、政府指定的土地(礦產)有形市場管理機構,不得委托或授權拍賣土地。法院因訴訟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權拍賣公司拍賣土地,但必須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場管理機構備案,傭金按《拍賣法》有關規定執行。5、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只限于凈土地出租、抵押。隨房產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6、經政府批準的改制、重組、破產的國有企業,其土地或礦業權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規定標準減半收取。7、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轉)讓宗地(礦)未成交的,按約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過1800元的服務費用。8、實行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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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及以下 |
1.62%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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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 |
1.35%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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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 |
0.9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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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元以上-1億元 |
0.36%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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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50億元 |
0.07%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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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億元以上 |
0.04%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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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議出讓土地礦產 |
按成交額的0.6%計費,收費額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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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讓 |
土地 |
單位按成交額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計;個人720元/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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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 |
按成交額的1.35‰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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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 |
單位:360元/宗 個人:90元/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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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 |
按成交額的0.45‰收費,但最高收費不超過2700元,收費額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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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購招標服務費 |
1、工程類采購 |
依據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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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貨物和服務類采購(不含工程類) |
中標額50萬元及以下 |
每宗2000元 |
由中標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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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額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每宗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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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額100萬元及以上 |
每宗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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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點類采購 |
按入場交易項目的交易標段 |
每標段8000元 |
由同一標段中標單位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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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上交易服務費 |
數字證書費 |
個人證書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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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 |
按進場交易服務費的標準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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