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財綜函〔2018〕1號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列入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后,部分市縣財政局要求確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經請示財政部并商有關部門研究,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地區類別及相應的計算比例,計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商同級發改、住建部門達成一致,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確定本地區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地區類別及相應的計算比例詳見附件。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表
湖南省財政廳
2018年1月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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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類別 |
計費單位 |
收費對象 |
執收單位 |
計算比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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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株洲、湘潭 |
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 |
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含風景名勝園區內)新建,設建(指原國有土地上的建筑改變原有性質等)、擴建住宅、工業和商業類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
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 |
住宅2.4%、辦公用房(含配設施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2.4%,商業類3.2% |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觀劃法》的規定,城市是指目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2.辦公用房含行政事業單位、醫院,大中專院校教學樓及學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務配套設施用房;醫院住院樓和醫療設施設備配套用房。 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價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4.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報建環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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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市(州) |
住宅2%、辦公用房(含配套設施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2%,商業類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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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
住宅0.8%,其他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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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