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市住建委
關于印發《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湖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財綜規[2009]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財綜規[2012]17號)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生態城市建設的意見》(宜發[2015]5號)要求,結合宜昌市綠色建筑、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實際情況,制定了《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暫行辦法》
2.《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分類和基準退付比例表》
宜昌市財政局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 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湖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財綜規[2009]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財綜規[2012]17號)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生態城市建設的意見》(宜發[2015]5號)要求,結合宜昌市綠色建筑、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宜昌市行政區域內按報建所在地的相關標準全額繳納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材基金),并使用了新型墻體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第三條凡在市級報建繳納墻材基金的項目,其退付審批手續由宜昌市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凡在縣級報建繳納墻材基金的項目,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已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發票、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書和蓋圖審章的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宜昌市低能耗居住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或《宜昌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及時報送至同級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登記,綠色建筑項目還應提供蓋圖審章的綠色建筑設計專篇。
第五條取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或通過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憑設計標識證書或載明“通過綠色建筑設計省級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向項目所在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申請退付50%的墻材基金,并提交《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申請表》。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核定退付金額,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每個季度末集中報送財政部門辦理基金退付手續。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在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前,墻體完工且未隱蔽時,向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對該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現場核驗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現場核驗申請表;
2、墻體材料的《湖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出廠合格證、供貨合同;
3、墻體材料使用臺賬;
4、新型墻體材料進場復驗報告。
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對提交材料進行受理審核后,在3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核驗,并填寫《宜昌市墻材基金退付現場核驗記錄表》。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可向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墻材基金退付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申請表》;
2、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4、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證書。
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退付比例后,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每個季度末集中報送財政部門辦理基金退付手續。
第八條墻材基金退付比例按照《新型墻體材料分類及退付比例表》確定。
第九條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按季度,將預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的繳納及退付情況,按項目明細匯總報送財政部門,對符合退付條件的,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審核后,集中辦理退付手續,退付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規定沖減建安工程成本;對已確認不予退付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繳庫手續。財政部門建立資金繳納及退付臺帳,定期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核對。
第十條以下情況不予退付墻材基金:
(一)未足額預繳專項基金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墻體材料的;
(三)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墻體材料的;
(四)凡在非承重墻體部位使用承重用墻材的;
(五)使用A、B、C類新型墻體材料應用面積占墻體總
面積小于65%的;
(六)工程主體保溫隔熱性能指標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
(七)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前,未向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現場核驗申請,擅自進行墻面隱蔽處理的;
(八)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未向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退付手續的。
(九)已申請提前退付的綠色建筑項目,在實際施工過
程中并未按圖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補繳已退付的墻材基金,并取消墻材基金退付資格。
第十一條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付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財政法規,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責。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市財政局、市住建委負責解釋。工程墻體已隱蔽處理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予退付;凡未進行主體結構驗收,且墻體未隱蔽的工程,均可按本辦法進入退付程序。
附件2 宜昌市新型墻體材料分類和基準退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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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材類別 |
用于承重墻體 |
用于非承重墻體 |
基準退付比例(%) |
申請退付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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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1、MU 15及以上蒸壓粉煤灰多孔磚(GB 26541-2011) 2、MU 15及以上蒸壓粉煤灰磚(JC 239-2001) 3、B07級和 B08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GB/T 11968-2006) |
1、B05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GB/T 11968-2006) 2、石膏砌塊(JC/T 698-2010) 3、蒸壓加氣混凝土板(GB 15762-2008) 4、建筑隔墻用輕質條板(GB/T 23451-2009) 5、石膏空心條板(JC/T 829-2010) 6、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GB/T 19631-2005) 7、建筑用金屬面絕熱夾芯板(GB/T 23932-2009) 8、鋼絲網架聚苯乙烯夾芯板(JC623-1996) 9、采用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精確砌塊墻體自保溫系統 |
100 |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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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 |
1、MU7.5及以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 8239-1997) 2、MU15及以上蒸壓灰砂多孔磚(JC/T 637-2009) 3、MU15及以上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 25779-2010) |
1、建筑平板(紙面石膏板GB/T 9775-2008、纖維增強硅酸鈣板JC/T 564.1-2008、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JC/T 626-2008、維綸纖維增強水泥平板JC/T 671-2008) 2、800級及以下陶粒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T l5229-2011) 3、B06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GB/T 11968-2006) 4、非粘土燒結保溫磚與保溫砌塊(GB26538-2011) 5、900--1100級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磚(GB 24492-2009)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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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 |
1、MU7.5及以上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JC/T 862-2008) 2、MU15及以上混凝土實心磚(GB/T 21144-2007) 3、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 13544-2011) 4、其它已認定承重墻材 |
1、900級和1000級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T l5229-2011) 2、1100級及以下非粘土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 13545-2003) 3、其它已認定非承重墻材 |
50 |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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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或通過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項目 |
100 |
取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或通過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后,可申請退付50%;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申請退付剩余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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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工程項目只使用一種新型墻體材料時,該工程退付比例為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基準退付比例。
2、同一工程項目使用不同類別墻體材料時,按照不同墻體權重確定綜合退付比例。計算公式為:綜合退付比例=∑(使用某種墻材的墻體面積×該種墻材基準退付比例)/墻體總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