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市規劃資源局
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各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細化不動產登記要求,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的補充規定》,已經2021年12月14日第3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登記要求,現就《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滬規劃資源規〔2021〕1號,以下簡稱《技術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區登記事務機構申請登記;屬于市登記事務機構受理范圍的,當事人應當到市登記事務機構申請登記。
二、兩人以上共有不動產的登記,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并在申請登記時明確不動產權利的共有方式。
共有人已分別持證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全體共有人所持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相關證明文件已明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歸政府或者其他單位的,但未明確相關權利人的,登記事務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權利人記載為“待定”,不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待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權利歸屬明確后,登記事務機構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將相關證明文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并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征收房屋所有權、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行為終止的,有關部門向登記事務機構提交的文件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登記事務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囑托文件(原件)、行政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征收、收回的文件及附圖(原件)、被征收、收回土地房屋權屬調查報告(原件)、已付清補償款的證明或者房屋已拆除的證明等材料。
五、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事務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定》第4.2.18條、第4.2.19條、第4.2.20條辦理。
登記事務機構應當核查被繼承人是否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人是否是繼承權證明文件記載的繼承人;經核準登記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記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非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記欄內注記“繼承取得”。
六、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登記事務機構可以參照《技術規定》中有關繼承不動產登記的規定,憑當事人提交的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等材料辦理首次登記。申請人應當召集全部法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當場確認設立居住權的情況,并提交書面確認聲明等材料。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居住權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事務機構提交的文件包括《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書等文件(原件)。
登記事務機構應當核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書等文件認定的義務人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人一致。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終止居住權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產權人或者居住權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事務機構提交的文件包括《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書等文件(原件)。
登記事務機構應當核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居住權人、義務人是否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書等文件認定的居住權人、義務人一致。核驗一致的,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市規劃資源部門門戶網站上刊登廢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