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規劃資源規〔2021〕8號
2021-11-05 市規劃資源局
各區規劃資源局、各測繪資質單位、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0月19 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11月1日
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測繪資質單位和從業人員誠信自律,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關于印發〈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按要求建設和管理上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測繪信用平臺),并納入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臺;負責采集本市測繪資質單位和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外省市測繪資質單位(以下統稱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并按規定對信用信息進行發布和管理;負責制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產業協會)負責測繪信用平臺的日常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由資質單位在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開展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的基本素質信息、業務執行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構成。
第四條 基本素質信息包括資質單位基本信息、持證年限、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體系認證、企業認證以及與管理相關的其它信息等。
第五條 業務執行信息是指資質單位在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項目業績、質量成績和技術成績等信息,主要包括各類項目信息、體系運行情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成果質量驗收信息、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以及標準制定等。其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信息。
第六條 良好信息是指資質單位參與測繪地理信息領域應急保障服務、開拓國際市場以及獲得的與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相關的各類表彰、獎項,主要包括良好資信評級信息,政府表彰獎勵信息,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國家和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相關獎項、榮譽稱號等。
第七條 不良信息是指資質單位違反測繪地理信息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失信行為信息,涉及管理、成果、質量、安全等多個方面。不良信息按照影響程度分為輕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和嚴重不良信息。
第八條 下列情形屬于輕微不良信息:
(一)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報送義務;
(二)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未在三十日內通過資質管理系統申請更新有關信息;
(三)未按要求報送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年報;
(四)因與測繪活動有關的不良行為被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測繪資質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
第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一般不良信息:
(一)提供虛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二)出借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儀器設備等資質申請材料,幫助他人騙取測繪資質證書;
(三)外省市測繪單位來滬從事測繪活動,未按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四)未按規定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
(五)未按規定及時將地下管線跟蹤測量資料提交市規劃資源部門進行檢驗;
(六)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經檢驗,存在質量問題;
(七)測繪資質單位存在不符合其資質等級或專業類別條件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八)不配合規劃資源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隱瞞、拒絕和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九)在規劃資源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中,測繪資質情況被判不符合;
(十)在規劃資源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中,安全、質量和檔案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被判不完善;
(十一)在安全生產、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圖市場等專項檢查中,存在問題被要求整改;
(十二)發生2人及以下重大傷害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十三)不履行與測繪活動有關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嚴重不良信息:
(一)未依法送審地圖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地圖即向社會公開;
(二)違反保密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查處;
(三)在從事測繪活動中,泄露國家秘密被安全保密機關查處;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五)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
(六)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七)以其他測繪資質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八)允許其他單位以本測繪資質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判定為(批)不合格;
(十)偽造、變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十一)測繪資質單位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十二)由于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查處;
(十三)侵犯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被查處;
(十四)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大傷害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十五)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受到其他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主要來源如下:
(一)規劃資源部門和測繪質量檢驗機構在管理工作中發現的信息;
(二)通過資質、項目等相關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系統推送的信息;
(三)政府、司法、仲裁等有關部門公開的信息;
(四)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共享的信息;
(五)資質單位自行申報的信息;
(六)公眾舉報信息;
(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其他合法渠道歸集的信息。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的記錄和使用應當及時準確、公開透明、過程留痕。
第十三條 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參照本辦法前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本市探索利用測繪信用平臺開展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分類評價(以下簡稱信用分類評價)。
第十五條 信用分類評價依據《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分類評價標準》(以下簡稱《分類評價標準》),采用經測繪信用平臺核實公開的信用信息,通過計算機自動計分,確定資質單位綜合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級:
(一)信用等級優秀:90分≤信用分值≤100分;
(二)信用等級良好:75分≤信用分值<90分;
(三)信用等級一般:60分≤信用分值<75分;
(四)信用等級較差:信用分值<60分。
嚴重不良信息實行一票否決,即資質單位存在嚴重不良信息之一的,自動列為信用等級較差。
第十六條 信用分類評價結果應當在測繪信用平臺上公開,資質單位可登錄測繪信用平臺,自行生成、下載和打印本單位的信用分類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資質單位對信用信息或信用分類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測繪信用平臺提出異議申請,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確需更正的應當及時更正,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八條 資質單位主動改正不良信息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的,可通過測繪信用平臺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修復的決定,情況復雜的,可延長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
經核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信用修復申請調查核實期間,測繪信用平臺不停止對該信用信息的發布。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執行。
第十九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探索推進測繪信用平臺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互聯互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鼓勵行政機關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等環節,市場主體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使用測繪信用平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分類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在履行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應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對信用優秀的單位,依法采取公開表揚等相關激勵措施。對信用較差的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采取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和產業協會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因虛假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對信用分類評價和應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分類評價標準》,保證評價結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附件: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分類評價標準
附件
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分類評價標準
說明:信用分類評價采用計算機自動計分方式,依據計分標準及信息有效期,分專業類別計算信用分值,以最高分確定資質單位綜合信用等級。
分專業類別計分的指標在信息記錄時需同步記錄所屬專業,專業類別根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1. 基本素質共計70分。其中,單位基本信息60分,每個行業單位直接取得;其它信息依據計分標準及信息有效期,根據行業單位實際情況累計加分;
2. 業務執行共計30分,依據計分標準及信息有效期,分專業類別累計加分;
3. 良好信息依據計分標準及信息有效期,分專業類別累計加分;
4. 不良信息分為輕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和嚴重不良信息。其中,嚴重不良信息不計分,實行一票否決,即有嚴重不良信息之一的,自動列為信用等級較差。其它不良信息依據計分標準及信息有效期累計扣分;
5. 每項指標最高得分或扣分不超過該項分值。
6. 每個專業類別滿分100分,累計總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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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詳細內容 |
分值(分) |
計分標準 |
信息有效期 |
是否分專業 類別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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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素質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 |
單位基本信息 |
60 |
所有資質單位以及外省市來滬備案單位直接取得 |
隨資質管理系統實時自動更新,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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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
∕ |
1 |
甲級:1000萬以上,得1分;乙級:500萬以上,得1分 |
隨資質管理系統實時自動更新,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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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能力 |
持證年限 |
測繪資質證書持有年限 |
2 |
2年以上,5年(含)以下,得1分;5年以上,得2分 |
隨資質管理系統實時自動更新,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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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 |
超過測繪資質單位自身資質等級要求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
3 |
2個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得1分;1個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4個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得2分;2個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6個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得3分;每人只計一次分 |
隨資質管理系統實時自動更新,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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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認證 |
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ISO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 |
2 |
每個體系得1分 |
隨資質管理系統實時自動更新,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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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認證 |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通過“雙軟”認證 |
2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雙軟認證”各得1分 |
在證書標記有效期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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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執行 |
項目業績 |
完成項目 |
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已經完成驗收的項目 |
10 |
單個項目金額十萬元(含)以下得 0.2 分;項目金額十萬到三十萬元(含)得 0.5 分;項目金額三十萬元到一百萬(含) 得 1 分;項目金額一百萬(含)以上得 2 分 |
自項目驗收之日起2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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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成績 |
體系運行 |
質量、安全和檔案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
2 |
完善得2分;基本完善得1分 |
一個檢查周期內有效,即自本次檢查結果出具起至下次檢查結果出具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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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查 |
國家或市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查 |
5 |
批成果質量合格且樣本質量等級達到優級得5分;批成果質量合格且樣本質量等級達到良級得3分;批成果質量合格且樣本質量等級達到合格得1分 |
一個檢查周期內有效,即自本次檢查結果出具起至下次檢查結果出具之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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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質量驗收 |
委托國家或市測繪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的項目 |
3 |
批成果質量合格且樣本質量等級達到優級,每個計1分;批成果質量合格且樣本質量等級達到良級每個計0.5分(最多按3個項目計) |
自檢驗結果出具之日起2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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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績 |
發明專利 |
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發明專利 |
4 |
每項得2分 |
自證書日期起5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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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 |
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軟件著作權 |
2 |
每項得0.5分 |
自證書日期起2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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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制定 |
主導或參與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
4 |
作為主編單位的:國家標準每項得4分;行業標準每項得3分;地方標準每項得2分;團體標準每項得1分;參編單位得分減半 |
自標準公布日期起5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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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信息 |
應急保障 |
應急保障服務 |
為政府、公眾提供防災減災、應急保障等測繪地理信息服務 |
2 |
每個得1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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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市場 |
國際市場開拓 |
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參與且已經完成的國際合作或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 |
2 |
每個得1分 |
自項目驗收之日起2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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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獎項 |
良好資信評級 |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行為獲得工商、銀行、稅務等部門授予的良好資信評級 |
5 |
區級每項得1分;市級每項得3分;國家級每項得5分 |
自信息公布之日起3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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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彰獎勵 |
測繪資質單位及在職員工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或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受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表彰獎勵 |
5 |
團體表彰:區級表彰每項得1分;市級表彰每項得3分;國家級表彰每項得5分; 個人表彰:市級表彰前三等獎,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得3、2、1分;國家級表彰前三等獎,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得5、3、1分 |
自表彰公布之日起或相關證書日期起3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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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技術進步獎 |
在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獲得市(部、委)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
5 |
市(部、委)科技進步前三等獎,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得3、2、1分;國家科學技術進步前三等獎,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得5、4、3分 |
自證書日期起5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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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獎項 |
獲得國家和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相關獎項或榮譽稱號 |
4 |
省市級社會團體評定的一、二、三等獎(金、銀、銅獎)分別得1.5、1、0.5分;國家級社會團體評定的一、二、三等獎(金、銀、銅獎)分別得3、2、1分 |
自證書日期起3年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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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
輕微不良信息 |
未報送項目 |
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報送義務 |
-1 |
如發現扣1分 |
自信息審核日期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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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新信息 |
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未在三十日內通過資質管理系統申請更新有關信息 |
-0.5 |
如發現扣0.5分 |
自信息審核日期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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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報送年報 |
未按要求報送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年報 |
-1 |
如發現扣1分 |
超過規定上報日期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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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
因與測繪活動有關的不良行為被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測繪資質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 |
-2 |
如發現扣2分 |
自判決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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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信息 |
虛假申請 |
提供虛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
-10 |
如發現扣10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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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騙取資質 |
出借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儀器設備等資質申請材料,幫助他人騙取測繪資質證書 |
-5 |
如發現扣5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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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備案 |
外省市來滬單位未按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
-2 |
如發現扣2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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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匯交成果 |
未按規定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 |
-5 |
如發現1件扣1分;發現后主動糾正的,扣0.5分 |
根據上報項目及匯交情況實時統計,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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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送檢 |
未按規定及時將地下管線跟蹤測量資料提交市規劃資源部門進行檢驗 |
-5 |
未按規定時間提交資料或退改成果的,如發現1次扣1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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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問題 |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經檢驗,存在質量問題 |
-5 |
單個項目發生退改2次的,扣1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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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資質條件逾期未改正 |
測繪資質單位存在不符合其資質等級或專業類別條件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10 |
如發現扣10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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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檢查 |
不配合規劃資源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隱瞞、拒絕和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
-5 |
如發現扣5分 |
一個檢查周期內有效,即自本次檢查結果出具起至下次檢查結果出具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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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不符合 |
在規劃資源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中,測繪資質情況被判不符合 |
-10 |
扣10分 |
一個檢查周期內有效,即自本次檢查結果出具起至下次檢查結果出具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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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不完善 |
在規劃資源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中,質量、安全和檔案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被判不完善 |
-5 |
扣5分 |
一個檢查周期內有效,即自本次檢查結果出具起至下次檢查結果出具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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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檢查 |
在安全生產、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圖市場等專項檢查中,存在問題被要求整改 |
-5 |
情況嚴重扣5分;情況輕微扣2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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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事故 |
發生2人及以下重大傷害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
-10 |
每發生一次扣5分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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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
不履行與測繪活動相關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10 |
如發現扣10分 |
自強制執行相關文件日期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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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良信息 |
未送審地圖 |
未依法送審地圖或未按照審查要求修改地圖即向社會公開 |
一票否決:存在嚴重不良信息中任意一種情況,自動評定信用等級為信用等級較差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1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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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泄密隱患 |
違反保密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查處 |
自查處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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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國家秘密 |
在從事測繪活動中,泄露國家秘密被安全保密機關查處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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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使用資質證書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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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資質 |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3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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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資質范圍作業 |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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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資質 |
以其他測繪資質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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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 |
允許其他單位以本測繪資質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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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質量不合格 |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判定為(批)不合格 |
一個檢查周期內有效,即自本次檢查結果出具起至下次檢查結果出具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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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成果 |
偽造、變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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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轉包 |
測繪資質單位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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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 |
由于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查處 |
自查處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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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產權 |
侵犯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被查處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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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
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大傷害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
自信息審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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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自判決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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