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規劃資源規〔2020〕19號
各區規劃資源局、各派出機構、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設施規劃資源管理的工作意見》經2020年12月10日第2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0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12月15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設施規劃資源管理的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簡稱排水泵站)設施的規劃資源管理,完善相關部門的協同管理機制,確保本市排水泵站用地和設施按規劃實施,預防洪澇災害,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排水泵站設施規劃資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劃編制
排水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本市雨、污水排水系統專項規劃時,應結合地區發展統籌考慮土地集約節約利用,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相關要求,明確公共排水泵站設施系統性布局,確定公共排水泵站設施的規模。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二、選址原則
排水泵站的選址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排水泵站設施布局規劃,并遵循以下原則:
1.排水泵站的進出通道宜沿城市道路設置。其中,雨水泵站宜靠近江、河等水系設置,并與河道承納能力相適應。
2.排水泵站可獨立設置,鼓勵與調蓄設施等其它市政設施結合設置。
三、用地規模
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新建排水泵站的建設用地應遵循集約節約原則,并按照以下指標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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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泵站 |
建設規模(立方米/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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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10 |
10~20 |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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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標 (平方米) |
800~2000 |
2000~2700 |
2700~3800 |
3800~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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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泵站 |
建設規模(萬立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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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10 |
10~20 |
20~50 |
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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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標 (平方米) |
800~1200 |
1200~1500 |
1500~2000 |
2000~2700 |
2700~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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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用地指標是指按生產規模及必須的配套管理設施(如輔助間、變電室)和環境要求的用地面積。
2.雨水泵站規模按最大設計秒流量計,污水泵站規模按設計平均日輸水量計。
3.雨水泵站建設規模大于30立方米/秒的,應通過規劃、節地論證等環節綜合確定。
4.合流泵站可參考雨水泵站指標乘系數1.1。
5.本指標未包括站區周圍綠化帶用地。
6.中心城內宜用表中下限,郊區可用中值,不可超過上限。
7.排水泵站的附屬建筑一般包括管理用房(含控制室)和變配電間,建筑面積控制在100~300平方米;系統運營維護的管理用房另計。
8. 與調蓄等其它市政設施合設的排水泵站,用地規模應遵循集約節約原則,結合相關工藝流程確定。
四、退界和間距
(一)退讓控制線距離
排水泵站退讓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執行:
1.基地退讓黃浦江岸線距離不小于50米;
2.基地退讓蘇州河藍線距離不小于20米;
3.基地退讓一般河道藍線距離不小于10米;
4.建筑退讓基地邊界距離不小于5米。
(二)與周邊建(構)筑物間距
嚴格控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排水泵站的建(構)筑物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間距除應符合《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有關標準外,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大的設施(如含透氣閥的集水井、未封閉的格柵井、除臭裝置的排氣口等)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住宅、基礎教育設施、醫院、養老院等建筑的距離不小于50米;
2.與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小于20米。
五、設置形式
位于中心城、新城規劃范圍及歷史風貌區范圍內,以及結合大型綠地設置的排水泵站,應采用地下形式,鼓勵統一設計、結合建設。
排水泵站的建(構)筑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風貌景觀要求。
六、項目審批
市、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排水泵站建設項目實行分級審批。
排水泵站的設計方案需征求水務、生態環境、衛生防疫、綠化市容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