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提、飲)水、水力發電、水產、水土保持、水資源開發與保護、河道與灘涂治理等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行政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
省水利廳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直接負責對以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1、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和廳直單位負責建設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列入全省規劃的新水源工程項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中央投資和省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其它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
省水利廳設立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下設辦公室(簡稱省水利廳招標辦,設在廳基本建設處),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市水利(水務)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實施細則;
(三)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設在本市的分庫;
(六)協助省水利廳對本地區省管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直接對第六條(六)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由所在市水利(水務)局規定。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審批符合相應條件項目的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申請,并負責對招標人自行招標的備案工作;
(二)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招標是否符合應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招標公告的內容、發布方式及媒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監督招標人編制標底、抽取評標專家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1、對編制標底的監督。對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編制是否保密;標底的編制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2、對評標專家的監督。評標專家的產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對開標的監督。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標底是否當場公布;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公開。
4、對評標的監督。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評標過程中有無異常情況發生;評標報告是否是評標專家的獨立意見;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對定標的監督。定標原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對投標人的行政監督。投標人是否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資質(資格)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投標人的資質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投標人是否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跡。
(四)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
招標人是依照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按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水利項目經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重點工程經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二)應急度汛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按前款規定的程序批準,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當地群眾實施且需分散管護的植樹種草等工程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必須按規定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自行招標的,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收取招標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水利部指定的媒體或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招標人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招標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1、招標具備的條件。包括項目法人組建批準文件、初步設計報告批準文件、投資計劃安排文件、年度實施方案批復文件等。
2、招標方式。包括項目監理、施工、設備等不同類型項目的招標方式。申請邀請招標的,必須列出擬邀請的投標人,且不得少于3家。
3、招標的組織形式,指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應附擬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對申請自行辦理招標的,需附相應的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證明材料。
4、分標方案。項目法人應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內容,提出施工、監理、設備等項目招標時的具體標段劃分方案。凡批準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中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都應列入招標內容。
5、評標方法。評標擬采用的具體方法及主要評審指標。
6、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招標人應按照有關資質(資格)的管理規定,提出對監理、施工、設備等不同類型項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條件要求。
7、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評標的工作量大小、工程類型等情況,提出監理、施工、設備等不同類型招標評標委員會的人員數量及專業構成。
8、招標計劃安排。包括招標公告的發布方式、發布媒體、發布時間以及答疑、資格審查、出售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等工作具體安排。
以上內容中如涉及邀請招標、自行招標等需審批備案事項的,應經相應部門審批備案。招標人提交的備案報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后,由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 接受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監督下,根據核準的招標備案報告從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同時提請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對項目的開標、評標工作進行監督。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備案。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查看所有評標時所涉及到的證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資質(資格)證書、營業執照、資信證明、獎勵證書、工程合同等,并將主要證明材料的復印件登記、歸檔,最后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案,并在評標時供評標委員會核查。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必須載明評標標準和方法。國家已制訂有招標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須采用。
第二十一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標底必須保密。編制標底的人員必須是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熟悉有關專業的持證工程造價人員。標底的編制要在招標行政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中完成,所有參與標底編制的人員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前不得與外界發生通訊聯系。編制標底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介入該招標工程的投標事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對標底保密的法律責任。
施工招標標底的編制應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標底編制指南》(水利部辦公廳"辦建管[2003]120號"文)執行。
招標人應盡量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或無標底招標。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參與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二十八條 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工作負責。
第二十九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開標或評標前一天,評標委員會在主管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由招標人依法組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包括項目法人、建設管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中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從專家庫中抽取的評委不得少于評委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專家庫產生的評委應在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從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其中,省管項目的評標專家在省水利廳招標辦的監督下從省水利工程項目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市管項目在市水利(水務)局監督下從相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分庫中抽取,如分庫中因部分專業專家數量不能滿足抽取要求的,可申請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
第三十條 省水利廳負責建立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并根據專家居住地域在各市水利(水務)局設立專家分庫,各市水利(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分庫的運行管理,每年年底要提交分庫專家的工作考核情況。評標專家的選擇一般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相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批準,招標人可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評標應在主管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再收取招標文件工本費。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招標人初步確定中標人結果;
(五)開標、評標有關表格,包括開標一覽表、標底計算表、評委評分匯總表等。
報告經審核沒有疑義,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在中標通知書上加蓋專用章,中標通知書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應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條 當確認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認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受理單位,要按規定將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投訴受理電話及信箱向社會公布,根據項目管理權限依法受理投訴并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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