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范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活動,維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確保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內的防洪(潮)、排澇、灌溉、水力發電、送變電、供水、節水、圍墾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續建、改建、擴建、除險加固、修復、配套)。小型農水項目和水土保持項目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實行分級管理,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以下分別簡稱為自治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管理權限或委托對水利水電工程從招標投標到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一)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的工程項目范圍為:
1.市級城區及西江干流重點縣級城區防洪工程,4級以上海堤工程;
2.大、中型水庫工程;
3.單機容量≥2MW或4MW≤總裝機容量<250MW或水庫總庫容≥1000萬m3的水電站工程和廣西水利電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的35kV送變電工程及地方電網110kV送變電工程;
4.中央投資安排的小(1)型水庫工程;
5.中央投資的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工程及節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
6.設計供水能力1000t/d或設計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工程;
7.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的其他水利水電工程;
8.確定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其他水利水電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的工程項目范圍為:
1.一般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2.自治區及市級財政資金安排的100萬元<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的小型水庫工程;
3. 0.5MW≤單機容量<2MW或1MW≤總裝機容量<4MW或100萬m3≤水庫總庫容<1000萬m3的水電站工程和35kV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
4. 100萬元<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的其他水利水電工程;
5.確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的其他水利水電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的工程項目范圍為:
自治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
第四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第六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要求,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應加快推行“代建制”。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管理的職能。
深化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的改革,培育發展專業化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推行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
第七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
第二章 建設程序
第八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程序。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九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審批權限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并列入投資計劃后即進入施工準備階段。
新開工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由項目法人或其代建單位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水利水電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即可正式開工并進入建設實施階段。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實施階段,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的要求,適時做好生產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后進入竣工驗收階段,工程驗收必須嚴格按照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并投產后,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進行項目后評價,編制項目后評價報告并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一節 項目法人
第十四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投資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
公益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的組建應當按水利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01〕74號)的要求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組建項目法人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設立文秘檔案、工程技術、質量安全、財務、統計等機構,并配備相應的人員。項目法人的組建應當在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完成。
新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一般應按建管一體的形式組建項目法人。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項目法人組建宜采用以下形式:大型水庫的項目法人,主要由水庫管理單位人員組成,必要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派人參加;中型水庫以水庫管理單位為基礎組建項目法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小型水庫主要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設計供水能力1000t/d或設計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中央投資的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工程及節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按隸屬權限由項目管理單位或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組建項目法人。
經營類項目由投資人組建項目法人。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安全生產負總責。負責協調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關系,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項目法人應當認真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依法選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簽訂合同。施工合同應明確工程完工結算要以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數據為準。
項目法人應當認真履行合同,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設計費和監理費,同時建立對工程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考勤制度,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和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工程建設,不能隨意更改和增加建設內容。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按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并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申報領取施工許可證,事前必須做好工程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安全措施,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各類管理人員已經到位;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手續完備;
(三)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已經依法選定并簽訂了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合同;
(四)施工及設備供應單位已經依法選定并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和設備供應合同;
(五)施工場地的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三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道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
(六)已經辦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申報手續;
(七)施工單位和非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已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八)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簽署廉潔協議。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單位,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基建統計報表制度,按規定準確及時上報進度、質量統計報表,如實反映工程建設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需要動用工程預備費,必須事先向項目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要做好工程驗收工作,及時進行法人驗收和申報階段、專項、竣工驗收。項目法人在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的要求,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及指導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節 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廣西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廣西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負責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與管理的具體工作,并負責指導全區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廣西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事前備案或核準、事中監督與事后備案相結合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以下事項應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一)擬不進行招標的;
(二)擬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的。
第二十六條 建立信用檔案制度。進入自治區水利水電建筑市場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應當到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招標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招標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六)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七)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
(八)對潛在投標人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投標文件;
(十一)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二)確定中標候選人;
(十三)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四)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五)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 招標報告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招標報告。內容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內容、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擬委托的代理機構情況)、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具體安排等;
(二)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資料:
1、開展勘察(測)設計招標需要提供: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
2、開展監理招標需要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3、開展施工招標需要提供: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核準文件;
4、開展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需要提供: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重要設備、材料的技術經濟指標、使用與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
(三)項目列入年度計劃或者落實資金來源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以下文件在發出之前,招標人必須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資格審查文件;
(三)資格審查報告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
(四)招標文件;
(五)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補充通知。
上述文件,在備查過程中,若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招標人必須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以相同的資格審查條件對待所有潛在投標人,不得以無依據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一條 評標方法應采用法律、法規允許的方法。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不論采用何種方法,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相應評標辦法的,應采用其辦法。
第三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相應專業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投訴書必須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處理結果涉及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不良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無效:
(一)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擅自招標的;
(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四)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政府參與投資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人員組成不符合規定的;
(三)評標中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四)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接受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可能影響正確履行職責的服務的;
(二)向他人泄露應當保密的與評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一)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招標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按排序確定中標人的。
第三節 建設監理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的規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對于城鄉供水工程的建設監理單位,也可以由具有相應市政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須持有與崗位職務相適應的崗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發布有關指令,簽署監理文件,協調有關各方關系。
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具體負責所承擔的監理工作,并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
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從事監理輔助工作。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規定進行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安全管理和信息及合同管理,協調項目法人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四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建設監理:
(一)按照監理合同,選派滿足監理工作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進駐現場;
(二)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內容、目標和依據,確定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四)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并提交監理報告;
(五)監理業務完成后,按照監理合同要求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監理實施期間監理人員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應當符合監理合同的約定。
第四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并督促被監理單位實施。
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按照合同約定核定工程量,簽發付款憑證。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項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核查并簽發施工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施工。
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工程設計文件。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報告。對于隱蔽工程、重要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必須實行24小時不間斷旁站監理,并做好詳細的記錄。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下同)和環境保護要求,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理單位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未持有水利部頒發的資格等級證書或超越范圍承攬水利水電工程監理業務;
(二)同屬一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經濟利益關系的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共同實施同一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監理和施工任務;
(三)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四)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和虛增工程投資;
(五)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六)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七)轉讓建設監理業務;
(八)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
第五十三條 監理人員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或接受其提供的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服務;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三)將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二)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正常的監理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查處。
第四節 勘察設計
第五十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任務。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
第五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勘察、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第五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按工程規模派出設計代表組或設計代表,積極履行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職責,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及時解決施工中與設計有關的問題。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五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如須對設計方案或圖紙進行變更,必須有設計變更的書面通知。屬重大的設計變更,必須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概算項目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一)超過總概算10%的;
(二)對設計方案有重大修改的。
第五節 工程施工
第六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現場質量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質量檢查員證書》。
第六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組織人員、機械、設備和材料進場,并按承諾的數量組織到位。若人員有變動調整,必須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并報項目法人審批,同時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經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切實加強施工管理,嚴格履行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安全、工期負責。
(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制定《施工質量責任制》、《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等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檢制”;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組織機構,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并認真落實;
(三)由于項目法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修訂進度計劃、編制趕工措施或提出要求延長工期的申請,報建設監理單位審批;
(四)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制定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項目還應制定施工汛期應急預案報監理單位審批。
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承攬工程;
(二)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準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六)偷工減料或者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第六節 資金管理
第六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使用財政資金和國有企業投資水利水電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建〔2002〕394號)、《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水利部財基字〔1999〕139號)的有關規定對項目資金來源、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檢查和指導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項目資金的會計核算情況、竣工決算情況。
檢查和指導的形式包括:集中會審、分片會審、單個項目檢查和指導。
第六十六條 項目法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會人員(包括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并保持相對穩定。項目法人的財務會計機構具體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十七條 項目建設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六十八條 項目資金撥付嚴格按照“按計劃、按程序、按進度、按預算、按合同”的原則辦理。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實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根據代建單位資金撥付意見,負責將款項支付到有關單位。未經代建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不得通過代建單位支付。
第六十九條 項目法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按規定真實、準確、及時上報財務報表。
第七十條 項目成本必須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核算。項目成本的核算對象依據項目的建設規模確定,應當滿足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成本管理的需要。
大型項目以單位工程和費用明細項目為核算對象,中小型項目以單項工程和費用明細項目為核算對象。
成本核算對象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更。應當為每一成本核算對象設置工程成本明細賬,以便組織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計算。
第七十一條 項目法人必須制定并認真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出納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工程價款結算制度、建設成本核算制度、物資采購管理制度、費用報銷制度、會計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七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按照批準的概算內容用于項目工程建設,嚴禁擅自將資金用于概算外項目或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項目法人要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如有超概算項目應按規定報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建設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七)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八)超概算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或調整概算未經有關部門批復的。
第七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進度款應按不低于已完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已完工程價款的90%向施工單位支付。按約定時間項目法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工程建設期間,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項目法人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保質期滿并通過竣工驗收后再清算。
第七十四條 項目法人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保證資金安全,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檢查、稽查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七十五條 項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應在三個月內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必須按照水利部、財政部頒發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1)和有關規定進行,及時編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并按水利水電工程竣工驗收規程的要求送有關部門(單位)審核或審計。
第七節 工程造價
第七十六條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廣西水利水電建設經濟定額站負責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十七條 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管理,是指對水利建設項目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各階段所對應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項目管理預算、標底價、合同價、工程竣工決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和執行,進行規范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建設、監理、咨詢、施工等單位,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與其單位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從事水利水電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應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七十九條 水利水電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第八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隨意壓價,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工期組織建設,并承擔項目竣工造價靜態額不突破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總額之內承擔對初步設計方案、工程量、建設標準以及設計工作深度方面的相應責任。項目施工預算應嚴格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之內,不得隨意突破概算。
第八節 稽察和審計
第八十三條 廣西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負責全區水利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其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對水利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二)組織對水利建設項目的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
(三)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的工作。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八十四條 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工程項目稽察、審計工作給予協助和支持。項目法人及所有參建單位都應配合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審計工作。
第八十五條 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員可配若干名稽察專家或工作人員協助其工作。
第八十六條 稽察、審計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等,對工程項目建設的活動或財務進行稽察和審計。
第八十七條 根據年度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計劃安排,結合工程規模、工程投資結構、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設情況等因素,選定稽察、審計項目。
第八十八條 對建設項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建設管理、項目計劃下達與執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與安全、工程驗收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等方面的內容。
對使用財政資金和國有企業投資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主要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八十九條 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工程項目或其他事項組織專項的稽察或審計。
第九十條 稽察工作結束,稽察特派員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或處理建議。
審計終結,審計組應依照有關規定作出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處理建議或處理決定。
第九十一條 根據稽察或審計報告,依照規定程序下發整改意見通知書,并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十二條 項目法人及有關單位必須按稽察、審計提出的整改意見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九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的項目,根據情節輕重提出單項或多項處理建議。
第九十四條 稽察和審計人員依法執行稽察或審計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稽察、審計人員。
第九十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原則上都要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項目不能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九十六條 自治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商同級審計部門完成2~3項重點工程的審計工作。審計期間,如重點項目進行隱蔽工程施工,審計組應當實行24小時不間斷現場跟蹤審計,未經現場審計的,施工單位不能隱蔽,施工的工程量不能結算。其他建設項目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九十七條 對工程審計所需經費應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工程審計所需的費用,可在項目管理費或工程預備費中列支。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
第一節 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九十八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必須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九十九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參建各方,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及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與安全責任。
(一)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法人對其自行選擇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二)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合同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工作,并對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三)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四)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代表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五)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一百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當實行如下主要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二)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制度;
(三)工程質量檢測制度;
(四)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一般質量事故,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
較大質量事故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重大質量事故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水利部核備。
特大質量事故由水利部組織調查。
事故分類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的規定劃分。
第一百零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進行。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事故的等級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劃分。
第二節 質量與安全監督
第一百零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實施質量與安全監督。自治區及各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是廣西區內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專職機構,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進行強制性的監督,不代替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應負的質量與安全管理職責。
第一百零四條 各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要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質量與安全監督的規定認真履行質量與安全監督職責,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加強對建設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檢查,增強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零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建設各方應主動接受并配合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一百零六條 項目法人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管理權限向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
(一)在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在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在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在所轄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辦理;
(二)項目法人在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按規定提交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文件,有關監理、設計、施工合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憑證等材料,并按規定繳納監督費;
(三)項目法人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報送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安全生產措施方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第九條的規定編寫。
第一百零七條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定質量與安全監督計劃,確定質量與安全監督的組織形式。大型水利水電工程應當成立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站,其他工程應當成立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組,并落實項目責任監督員現場監督。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站(組)為相應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
第一百零八條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各方質量管理體系尤其是現場質量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體系進行監督檢查;
1、設計單位是否按合同規定在大中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2、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及有關從業人員是否滿足施工合同和工程進度要求。
施工單位現場專職質量檢查員的數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小型工程,不能少于2人。
(三)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劃分情況;
(四)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檢查施工單位和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六)在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前,按規定主持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對單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一百零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質量檢查和質量評定的重要手段。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的單位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在資質范圍內承擔檢測業務。
第一百一十條 項目法人或施工單位應當與符合資質的檢測單位簽訂質量檢測合同,委托其承擔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測工作。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必須真實、可靠,并對檢測結論負責。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委托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有關部位、所采用的建筑材料、防護設施和用品以及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建設、監理單位督促其采取措施糾正。問題嚴重時,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資料,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防護措施憑證等;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重點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未排除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停施工。
第一百一十四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抽查重點包括:
(一)項目法人、施工單位安全目標管理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位及履行職責情況;
(三)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到位情況以及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情況;
(四)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編制及落實情況;
(五)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圍堰工程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及落實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情況。
第一百一十五條 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檔案,規范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驗收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以及有關規程規范的規定。
(一)法人驗收。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法人驗收;
(二)政府驗收。工程的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及竣工驗收均為政府驗收。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2.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3.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4.自治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主持所分管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5.水電工程項目的階段和竣工驗收應根據管理權限或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工程驗收按水利部《關于加強農村水電站工程驗收管理的通知》(水電〔2004〕308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和《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68-96)的有關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施工許可或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一百一十八條 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且經過決算審計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2、3級堤防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質量抽檢。其他工程可參照實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頒發證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鑒定書已經印發;
(三)工程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已經完成并通過驗收;
(四)工程已經全面移交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及其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可建議有關部門停止資金撥付并調整其投資計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建設項目不組建或者未明確項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辦理其后續審批手續,對政府投資項目可建議有關部門停止資金撥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項目法人未取得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項目法人不按下達的投資計劃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可建議有關部門停止資金撥付并調整其投資計劃。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項目法人未經審批同意而動用工程預備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項目法人將未經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行政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視其情節,提請有管轄權的機構依法處理。
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本人或者通過親友、身邊工作人員采取向有關部門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干預和插手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按照自治區紀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監察廳《關于印發〈嚴格禁止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桂紀發〔2007〕18號),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在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不嚴格履行監理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1.無資質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5.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的;
6.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7.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不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不充分、計算成果不可靠的;
8.設計文件的深度不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不能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
第一百三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1.無資質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5.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砼進行檢驗,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6.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其資質證書、取消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及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的,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行為信用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桂水基〔2005〕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