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22條第1款: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36條第2款: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2005年7月1日施行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5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4條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4條的規定:
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22條第1款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6、7、8、9、10條的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審批核發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3)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2.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3)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3.除上述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3)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36條第2款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6、7、8、9條的規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審批核發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資質的審批條件為:
(1)乙級資質
①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②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③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④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2)丙級資質
①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②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③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資質的審批條件為:
(1)乙級資質:
①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②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③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④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2)丙級資質:
①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②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③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審批條件為:
(1)乙級資質:
①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②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③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④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2)丙級資質:
①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②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③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4.除上述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3)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三)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36條第2款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5、6條的規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審批核發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2.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
3.除上述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3)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申請材料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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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電子化格式 |
需紙質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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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格申請表(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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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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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工作經歷及任命、聘用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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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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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證件資料(申報地災評估資質的提交申報表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專業職稱證;申報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提交在職人員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畢業證、專業職稱證;申報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還需提供監理工程師證件或參加過部、省級監理培訓班學員結業證書)(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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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單位主要工作業績及證明文件[申報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提交承擔過的主要地災治理工程(監理)項目的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等](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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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從事評估或治理的業績及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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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關的主要設備清單(附設備照片、購置發票復印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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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單位管理水平及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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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近三年內無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證明(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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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注冊資金證明、單位開立賬戶的銀行和賬號(原件審核,復印件3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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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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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電子報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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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0日
2、承諾辦結時限:14個工作日(公示10個工作日不計在承諾時限內,每年12月31日前辦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受理時間為每年10月-11月)。
七、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九、咨詢、投訴電話
1、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咨詢電話:0771-5388206
2、自治區本級投訴電話: 0771-5595845
十、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國土資源廳窗口
十一、辦理時間:每個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