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發表時間:2016-07-20 11:06:27 作者: 來源: 地質勘查處 瀏覽: 297
桂國土資規〔2016〕8號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各地質勘查單位及礦業權人:
《廣西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規則(試行)》已經6月24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6年7月18日
廣西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廣西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關于頒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05號)、《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3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于自治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權限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國土資源部委托評審備案的報告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勘單位、評審機構、儲量評審專家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終以全面、公正、真實、可信、科學為前提,切實保障資源儲量的真實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 評審工作是對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查和技術鑒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評審工作應遵守有關法規政策、技術標準、保密要求和評審備案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評審專家組按公平、回避、保密、專業結構合理的原則從自治區國土資源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實行專業分工負責、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七條 評審受理范圍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受理要求、評審結果應公開透明。
第八條 受理和評審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二章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權限
第九條 儲量評審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全區儲量評審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范圍)的礦產資源儲量,由自治區儲量評審機構或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托的機構負責組織評審。
第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頒發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范圍)的礦產資源儲量,由所屬市儲量評審機構負責組織評審。
第十二條 各市國土資源局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報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儲量管理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范圍
第十三條 以下情形屬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范圍:
(一)申請采礦權(含劃定礦區范圍)和探礦權保留依據的資源儲量。
(二)出讓、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評估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除公開發行股票外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不同地質勘查階段(預查、普查、詳查、勘探)查明或預測的資源儲量。
(六)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予評審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四章 評審職責和規則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勘查單位和編寫單位及個人對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儲量評審機構對評審意見書及其評審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專家組向儲量評審機構負責。
第十七條 專家組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審,提出署名的書面評審意見,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專家組組長匯總專家組成員意見(可保留不同意見),起草專家評審意見書討論稿,經評審會議討論修改通過后,由專家組組長簽發。
評審意見書是礦山開發利用和進一步進行地質工作等方面的一個重要的技術資料,儲量評審機構要在專家評審意見書基礎上認真按有關要求形成評審意見書。
第十九條 評審申報單位或其受托人和儲量報告編制單位應遵循如下規則:
(一)送評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欺騙;
(二)不得要求儲量評審機構指定評審專家組成人員;
(三)在評審會議召開前不得與評審專家直接聯系。
第二十條 儲量評審機構應遵循如下規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等;
(二)評審過程中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不得通過評審申報單位或儲量報告編制單位將儲量報告轉送有關評審專家;
(三)對評審申報單位和儲量評審備案機關誠實、守信;
(四)不得與評審申報單位、評審備案機關工作人員惡意串通;
(五)在評審會召開前,不得將評審專家名單告知評審申報單位、報告編寫單位及個人。
(六)在評審會議結束時,應將評審會議確定的主要修改意見整理成文稿,分送評審專家組成員、儲量報告編制單位和評審委托人;
(七)對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以及評審結果,嚴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評審資料檔案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遵循如下規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現行的規范、標準,認真負責地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并對評審結果的合法合規合理和真實性負責。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行為;
(二)不得在召開評審會議之前與評審委托人或地質報告編制單位直接聯系。若需了解地質勘查工作或報告編制工作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應報告儲量評審機構,由儲量評審機構負責核實了解并落實。
第五章 受 理
第二十二條 評審申報方必須依據相關規定與要求向評審機構提交齊全完整的申報材料(詳見附件1)。申報材料由申報方根據受理條件自審合格后報送。
第二十三條 評審機構在規定場所,按要求清點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規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當場告知申報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申報材料齊全,初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評審機構出具申請材料接收回執單,由評審機構確定項目負責人、項目承辦人負責受理審核。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項目承辦人對申報材料按受理要求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需對報告質量進行把關,所提交的報告要嚴格按照相關規范和文件進行編寫,報告編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需要補正材料的,出具補正清單,待材料補充齊全后再次審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提出同意受理意見報評審機構領導批準,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報方。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情形見附件2。
第二十七條 已受理的儲量報告由評審機構根據儲量報告的類型、礦種、復雜程度及所涉及專業等情況,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儲量評審專家庫中按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一般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召開,如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調查的,則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召開,具體評審時間由評審機構通知申報單位。原則上儲量規模中型以上(含中型)、金礦項目、存在重大疑問的項目以及評審機構、專家組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實地調查的項目,評審會召開前評審機構需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并提交調查報告,主審必須親自到項目現場。
第六章 評 審
第二十九條 評審機構召開儲量評審會議前須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受理安排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表”、“ 國土資源項目評審專家庫使用申請表”與儲量報告重要附件等相關材料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下發會議通知召開評審會。評審機構根據評審需要,通知涉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處室派員參加,參會人員根據管理職責提出意見供專家參考,如拒不派人參加會議將追究相關部門和處室責任。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組由從自治區國土資源專家庫中按專業結構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組成,并指定專家組長。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抽取5一7名專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專家;小型的,1一2名專家。
評審專家組組長及成員原則上必須參加評審會議,專家組長不得缺席,個別專家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會的需經評審機構與主管部門同意。礦業權人、勘查單位和報告編制單位的技術負責及項目負責必須參加評審會,如勘查單位和報告編制單位的技術負責及項目負責不參加會議,評審機構有權中止評審會召開。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成員對各自負責的專業內容及相關資料進行詳細審查,評價其是否滿足相應的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是否達到相應的工作程度,提出書面署名評審意見并作出明確的評審結論。
第三十二條 專家組長根據專家個人意見和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匯總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并做出專家組是否通過評審的結論;專家之間存在分歧意見的,應進行充分討論并做出明確結論。
第三十三條 評審機構項目負責人應全面聽取專家組成員意見,做好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根據專家組評審結論宣布會議評審結果,明確后續工作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申報材料存在重大疑問的,評審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并提交調查報告,作為是否通過評審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審結論分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評審和不予通過評審。
第三十六條 報告完成內容齊全、規范,勘查工作程度、研究深度和質量符合規范和相關文件要求的,應予通過評審;報告完成內容基本齊全、規范,勘查工作程度、研究深度和質量基本符合規范和相關文件要求,但仍需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應予原則通過評審。
第三十七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評審:
(一)半數以上專家組成員不同意通過評審的;
(二)評審中發現送審資料失實、弄虛作假的;
(三)嚴重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和管理規定的;
(四)勘查程度未達到相應階段技術標準要求,且不接受降低勘查程度處理的;
(五)作為礦山建設設計依據的,開采技術條件查明程度、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研究及綜合勘查綜合評價不能滿足設計技術要求的;
(六)資源儲量估算結果嚴重錯誤的;
(七)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無充分依據的;
(八)評審機構根據有關管理規定認為不予通過評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通過評審仍需修改和原則通過評審的報告,編制單位應在礦業權有效期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新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除外)按規定時間(大型報告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中型報告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小型報告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按照專家組修改意見完成修改工作,評審申報單位應在礦業權有效期內,報送評審機構復核。如未在規定時間完成修改并送評審機構復核的,視為棄申報,終止評審。
第三十九條 未通過評審的報告,評審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報單位未通過評審的原因。未通過評審的報告,在礦業權有效期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新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除外)一次性修改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按照會議結論在第四十二條規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提交召開復核會。
第四十條 申請評審的報告原則上評審次數不得超過2次(含因評審未通過需重新修改提交評審1次),超過2次提交的報告,報告評審相關費用由評審申報方承擔。
第七章 復 核
第四十一條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復核材料須有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在指定時間和場所接收。
第四十二條 根據評審會議確定的復核要求,由評審機構項目負責人組織原專家組組長和有關專家對修改后的報告進行復核,在8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結論。
第四十三條 經復核,報告修改未達要求的,應再次修改,并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評審機構。未按時送交的,或經再次復核仍未達到要求的,終止評審,由評審機構書面告知申報方。
第四十四條 經復核,報告修改達到要求的,由專家組長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書(審核稿)。評審機構在審核中發現問題的,應提請專家組研究處理。
第四十五條 報告無需進行修改的,評審機構應自評審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正式出具評審意見書。報告需修改的,評審機構應在專家復核后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書。
評審機構應在評審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登記)材料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復核合格后的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應按規定歸檔。
第四十七條 在備案完成后,由評審機構通知評審申報單位領取正式評審備案證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各市國土資源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
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提交的材料目錄
2.不予受理情形
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格式及內容要求
4.儲量評審流程圖
編輯: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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