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
安全條件論證首先要確定基本工作內容:界定需要論證建設項目,詳細了解其主要生產工藝和周邊環境等方面的情況,然后分析其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其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若以上三個方面的影響均未超過要求,則認為該建設項目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即
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2.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3.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1 概述
1.1 建設項目概況
1.1.1 項目概況
著重介紹項目選址、自然條件、周鄰情況、總平面布置、設備方案、土建工程、工藝流程、主要原輔材料、勞動定員、公用工程等方面的內容。
1.1.2 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簡要介紹項目的產品方案、生產規模、投資規模、盈利能力、投資回收期等。
1.1.3 安全條件論證單位及人員資質
雖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對此無特殊要求,但實際工作中建設單位仍應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或工程咨詢機構進行編制,編制人員應為國家注冊的安全評價人員或咨詢工程師。
1.2 安全條件論證目的
1.2.1 建設項目是否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化工集中區內
1.2.2 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周邊場所、區域的影響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1.2.3 周邊的生產經營活動對該建設項目的影響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1.2.4 所在地的自然條件對該建設項目的影響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圍內
1.3 安全條件論證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搜集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特別是了解當地省、市政府的有關文件,準確掌握其要領,是做好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基礎。
安全條件論證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文件要求;
(3)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2 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2.1 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主要危險物質的危險有害性及其等級劃分:首先列出所有危險化學品的MSDS,再分別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危險化學品名錄》等標準、規范對各危險物質進行分級定性,并明確界定企業應當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范圍;
(2)對生產過程中和生產裝置內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重點分析其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不能漏項;
(3)項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構成重大危險源,如構成重大危險源應重點考慮在非正常狀態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響。
2.2 建設項目對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詳細了解建設項目周邊人口分布及生產經營單位的活動情況,準確掌握系統中存在的固有的危險、危害程度,透徹分析對周邊區域可能產生的影響。
重點分析極端條件下,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周邊相鄰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的影響,特別是發生重大事故時的影響,必要時要模擬計算出事故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半徑。
2.3 建設項目對地方政治經濟的影響
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要求,采用的設備和工藝是否受國家禁止和淘汰的,產品是否有利于社會及人民群眾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需要,項目的建設對國家及地方政治、經濟的影響分析論證。
2.4 建設項目對法律法規予以保護區域的影響
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現行的產業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潔生產政策、行業準入制度、行政許可制度對建設項目有無約束。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特別關注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以下八個方面場所、區域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要求: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3 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3.1 周邊生產經營活動因素的影響
闡述建設項目與周邊生產經營活動的相互關系與作用,如季風、水域等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影響(可繪制周邊環境圖,描述人口分布及生產經營活動情況)。
3.2 應急救援及交通的影響
擬建地址周邊的交通條件將對事故后的應急救援起較大的影響,這是在項目選址時應重點論證的。如果周邊道路不能滿足應急救援的需要,有可能使事故后損失大幅度增加,若采取補償措施仍不能滿足要求,則項目應重新選址。
同時,還應針對建設項目原料輸入、產品輸出量大小以及運輸方式,結合區域的交通狀況及基礎設施,側重于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響分析論證。
3.3 選址規劃的影響
分析建設項目與擬建地規劃的適應性,重點分析與中長期規劃的適應性。
3.4 人口活動的影響
充分考慮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口分布、鄉土人情等方面的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分析論證。
4 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4.1 風的影響
依據主導風向,確定該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和城市影響較小的方位,特別注意散發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廠址,應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應重點考慮項目周邊單位和居民的風向是否適應,作出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分析。
4.2 溫、濕度的影響
準確了解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溫、濕度等方面的數據,分析其對建設項目的作用與影響。
4.3 降水和排澇的影響
詳細了解建設項目擬建區域內的降水量,包括年平均降水量、年最多降水量、日平均降水量、日最多降水量小時最大年降水量等方面的信息,作出對建設項目工程標高和排水方面的要求。
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必須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若位于壩或堤決潰后可能淹沒的地區,則不得進行項目建設。
4.4 地震的影響
了解建設項目區域內的地質及可能發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論證區域內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制約和可能造成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地震斷層和設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區不得選為廠址。
4.5 地質條件的影響
了解擬建區域地質條件,確定其能否滿足建設項目的要求,對于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和Ⅳ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和Ⅲ級膨脹土等工程地質惡劣地區,不得進行項目建設。
4.6 其它
分析擬建區域的雷電、氣壓、降雪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5 安全條件論證結論
安全條件論證的最后階段應對整個論證過程進行歸納總結,明確建設項目是否在政府規劃區域內,其核心應歸納總結建設項目和周邊生產經營活動分別存在的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相互之間可能造成的影響(特別是非正常情況下相互之間可能造成的影響)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分析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影響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圍內。
如果以上影響因素超出了規定要求,應采取一定的補償措施;若采取補償措施后,可能造成的影響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在可接受范圍內或無法控制,該建設項目應另行選址,重新論證。
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編制時必須考慮與同時上報的其他材料的適應性,做到即不漏項,也不過于重復,比如若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組成部分,則應作適當的刪減,但應當滿足以上基本要素,保持其完整性。
廣西南寧、貴港、欽州、河池等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編制單位,聯系人:鐘經理 155789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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