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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是風電項目核準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必須完成的氣候風險評估專項審批文件。其核心目標是評估項目選址、設計與區域氣候條件的適配性,預防極端氣象災害對項目安全及生態環境的影響。法律強制力來源于《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未通過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實行分級審查制度:裝機容量100MW以上項目需由國家氣候中心組織論證,50-100MW項目由省級氣候中心審查,50MW以下由市級機構受理。論證范圍涵蓋項目區50年氣候資料分析、未來30年氣候變化情景模擬、風機微觀選址氣候適宜性評價三大維度。
需專項論證沙塵暴輸移路徑(影響風機濾網更換周期)、臺風登陸概率(沿海項目需進行17級以上超強臺風模擬)、逆溫層分布特征(影響風機低溫運行效能)。高原風電項目必須增加紫外線輻射對設備老化的量化評估。
采用“基礎數據采集→數值模擬→報告編制→專家評審”四階段流程,關鍵數據包括:氣象觀測數據(連續30年以上逐小時記錄)、地理信息數據(1:5000數字高程模型)、設備參數(風機抗風等級證書)。審查專家組須包含至少2名正高級氣候專家,重點驗證RCP8.5情景下項目經濟壽命期的氣候風險變化。
實施“三同步”技術管控:氣候參數與風機選型同步(按IEC 61400-1標準匹配湍流強度)、氣象監測系統與主體工程同步(每5臺風機組配1座測風塔)、應急預案與運營方案同步(制定-30℃低溫閉鎖機制)。海上風電項目需論證鹽霧腐蝕速率與防腐涂層有效期的匹配度。
通過審查的項目須在運營期履行三項義務:實時氣象數據聯網報送(接入國家風能氣象服務網)、每五年氣候影響后評估、重大氣象災害事件專項報告。對擅自變更風機布局導致氣候風險增大的項目,氣象部門可撤銷原審查意見并處以項目投資額3%的罰款。
根據2024年《新能源項目氣候韌性建設指南》,新增碳-氣候協同評估章節,要求量化風電場建設對局地碳匯能力的干擾程度。青藏高原項目需額外論證冰川消融對風電場水文地質條件的影響,審查通過率較平原地區降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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