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
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
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協會
滬建咨協〔2015〕11號
蘇建監協〔2015〕4號
浙建監協〔2015〕19號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各相關單位:
根據蘇浙滬建設監理行業現狀,在大量市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統計、分析、測算和論證,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可作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概算編制和監理合同洽談時的參考依據。現予印發。
附: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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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
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
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協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抄送: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附: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1 總則
1.1 為切實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提升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品質,結合蘇浙滬三地實際,制定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1.2 本計費規則可作為蘇浙滬三地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概算編制及監理合同洽談的參考依據。
1.3 施工階段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實施階段監理及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的監理服務。
1.4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分人工綜合單價計算法和費率計算法兩種形式。根據合同雙方意愿,監理服務費可按人工綜合單價法計算,也可按費率法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所包含的內容參見附錄A。
1.5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的范圍和工作內容,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約定。
監理單位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可提供的監理服務主要工作內容參見附錄B。
1.6 施工監理服務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按照工程建設不同階段,根據監理合同約定,配備與監理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保證工作質量,提升服務品質,滿足建設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
2 人工綜合單價計算法
2.1 按人工綜合單價法計算監理服務費=∑(各類監理人員服務期×相應監理人員綜合單價)。
2.2 人工綜合單價包括現場監理人員費用、企業管理費用、利潤和稅金。
2.3 各類現場監理人員費用及人工綜合單價可按下表參考計算(見表2.3)。
表2.3 監理人員費用參考價及人工綜合單價計算表
|
監理人員類別 |
人員費用參考價(萬元/年) |
企業管理費用 |
企業利潤 |
稅金 |
人工綜合單價 |
|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
總監理工程師 |
高級總監 |
35以上 |
|
|
|
|
|
一般總監 |
2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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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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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監理工程師 |
高級專監 |
17~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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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級專監 |
12~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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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般專監 |
7~12 |
|
|
|
|
|
|
監理員 |
6~10 |
|
|
|
|
|
注:
1.Ⅴ=Ⅰ+Ⅱ+Ⅲ+Ⅳ。其中:Ⅱ=Ⅰ×企業管理費率;
Ⅲ=(Ⅰ+Ⅱ)×利潤費率;Ⅳ=(Ⅰ+Ⅱ+Ⅲ)×稅金費率;
2.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造價工程師、安全管理人員等;監理員包括見證員、資料員等;
3.監理人員費用測算的工作時間以國家法定工作日為準;
4.以上費用不包括可報銷費用。
2.4 企業管理費率,綜合資質企業一般為35~50%,其他資質企業一般為30%~45%計取;利潤費率由各企業自行確定;稅金費率按國家規定計取。
3 費率計算法
3.1 按費率法計算的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額×費率×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3.2 “計費額”是指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3.3 監理服務費費率見表3.3。
表3.3 監理服務費費率表
|
序號 |
工程規模區間計費額(萬元) |
費率(%) |
|
1 |
≤1000 |
4.5 |
|
2 |
5000 |
4.0 |
|
3 |
10000 |
3.5 |
|
4 |
20000 |
3.0 |
|
5 |
40000 |
2.6 |
|
6 |
60000 |
2.4 |
|
7 |
80000 |
2.2 |
|
8 |
100000 |
2.0 |
|
9 |
200000 |
1.6 |
|
10 |
400000 |
1.4 |
|
11 |
600000 |
1.2 |
|
12 |
>600000 |
1.1 |
注:
1.以上費用不包括可報銷費用;
2.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可采用直線內插法計算。
3.4 工程難度調整系數分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3.4.1 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見表3.4.1。
表3.4.1 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表
|
序號 |
工程特征 |
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
|
1 |
普通廠房工程 |
0.90 |
|
2 |
住宅工程 |
1.00 |
|
3 |
綜合商業用房 |
1.10 |
|
4 |
按四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的酒店(含精裝修) |
1.15 |
|
5 |
大跨度鋼結構的建筑(體育場館、文化場館、會展中心等) |
1.25 |
|
6 |
綜合性醫院 |
1.15 |
|
7 |
地下四層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注:
1.不適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難度系數按1.00計算;
2.當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3.4.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見表3.4.2。
表3.4.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表
|
序號 |
工程特征 |
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
|
1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橋 |
1.00 |
|
2 |
城市快速路;分離式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 |
1.15 |
|
3 |
互通式立交橋;地下通道;城市地鐵、輕軌 |
1.20 |
|
4 |
單孔跨徑≥100m的橋梁 |
1.20 |
|
5 |
單孔跨徑≥200m的橋梁 |
1.30 |
|
6 |
長度<1000m隧道工程 |
1.10 |
|
7 |
1000m≤長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20 |
|
8 |
長度≥3000m的隧道工程;連拱隧道;水底隧道;淺埋暗挖隧道 |
1.30 |
|
9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 |
0.90 |
|
10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00 |
|
11 |
埋深≥5m的管道工程;頂管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20 |
|
12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處理工程 |
1.30 |
|
13 |
園林工程;城市廣場 |
0.90 |
|
14 |
古建筑 |
1.10 |
|
15 |
中低壓燃氣;小區供熱工程 |
1.00 |
|
16 |
高壓燃氣管網;液化儲氣站 |
1.15 |
|
17 |
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18 |
垃圾焚燒工程 |
1.20 |
注:
1.不適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難度系數按1.00計算;
2.當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3.5 建設單位將施工階段監理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單獨發包給監理單位,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費。其中單獨委托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監理服務費不宜低于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的80%。
3.6 建設單位將施工階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地下工程)監理服務單獨發包給監理單位,按照其相應部分概算造價為計費額,計算監理服務費。
4 附則
4.1 超出監理合同服務期,建設單位需要監理企業繼續提供服務的;發生工程延期、停工或工程量增加,其費用計算方法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另行約定。
4.2 因工作需要,建設單位要求監理企業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方案審查或其他工作的,宜按不同級別專家工日費用計費。工日費用建議按表4.2計取。
表4.2 專家工日費計算表
|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職級 |
工日費用(元) |
|
一、特聘專家(院士或省部級) |
10000 |
|
二、高級專家(教授級或廳局級) |
5000 |
|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
3000 |
4.3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可結合專業特點參照使用。
4.4 可報銷費用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經建設單位同意,監理單位聘請的咨詢專家費、專項測試費、對外委托檢驗費、組團外出考察費及其他費用。
4.5 根據蘇浙滬三地監理市場變化的實際情況以及每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變動情況,可通過實際調查統計,不定期發布監理服務費費率和監理人員費用信息。
附錄A: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組成表
|
一、現場監理人員費用 |
1.現場人員應付工資(含個人應繳納的社保五險、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 |
|
2.現場人員工資性補貼(含交通、伙食、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
|
3.現場人員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公司為現場監理人員繳納的社保五險和公積金) |
|
|
4.意外傷害保險(商業) |
|
|
二、企業管理費用 |
1.現場日常辦公費(含電腦、復印、文具、相機、通訊、水電氣、車輛折舊等) |
|
2.臨時設施費(為實施現場服務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或租賃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搭設、維修、拆除、清理費或攤銷費,水電氣費用,空調、桌椅、廚具,租金等) |
|
|
3.工具用具使用費(包括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
|
|
4.經營管理后勤人員應付工資和工資性補貼(含人個應繳納的社保五險、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交通、伙食、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
|
5.勞動保險費(包括公司應繳納的社保五險和公積金,應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的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的長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等的各項經費) |
|
|
6.特殊性工資(包括監理人員學習、培訓期間、休假及探親期間,停工期間工資,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個月內病假期間的工資等) |
|
|
7.勞動保護費(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
|
8.職工福利費(含防暑降溫、過節慰問等) |
|
|
9.經營管理后勤人員辦公費(含會議、電腦、打印、復印、文具、賬表、通訊、印刷和通訊等) |
|
|
10.職工教育經費(包括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用于崗位培訓、業務培訓和繼續再教育等) |
|
|
11.固定資產費(包括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和車輛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房產稅、物管費、年檢等) |
|
|
12.差旅交通費用(包括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以及單位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停車費及牌照費等) |
|
|
13.業務經營費 |
|
|
14.財產保險費(含不動產和動產保險費) |
|
|
15.工會經費(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 |
|
|
16.研發費(含技術轉讓費和技術開發費) |
|
|
17.其它費用(含投標經費、質量認證審核費、廣告、財務費用、法律顧問咨詢費和會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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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潤 |
|
|
四、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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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主要工作內容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有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