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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核南寧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并負責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 [詳細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