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廳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文件編號】桂水水保〔2017〕14號
【發布機構】水保處
【公開日期】2017-10-26
各市水利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文件精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取消,改為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為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全面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規范生產建設項目竣工后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事中事后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二、生產建設項目竣工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技術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和批復等要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建設單位應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
驗收工作組由生產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測單位、監理單位、水土保持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可邀請專業技術專家參加驗收。
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和批復等要求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驗收工作組現場檢查可以參照我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5號)執行。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驗收合格意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才可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后續設計的;
(三)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堆放地的;
(四)水土流失防治等級、標準和水土保持措施體系未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達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復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工程質量未經評定或評定不合格的;
(七)未按規定開展重要防護對象穩定性評估或評估結論為不穩定的;
(八)未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五、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應當列明分期建設內容,明確相應水土保持設施,據此開展分期驗收,不得任意拆分項目。
七、生產建設單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驗收合格意見,材料(適用于自治區本級)如下: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意見1份(含驗收組人員名單);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2份;
(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2份;
(四)向社會公開證明材料1份。
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驗收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驗收合格材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驗收事中事后監管。
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等技術單位不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開展工作,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提出批評和整改要求,并向資質管理單位或水平評價管理單位反饋有關意見。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生產建設項目已投產使用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生產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和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意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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