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編制要符合國家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總體要求,遵循以下幾個編制原則:
(1)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及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項目的地理位置、工程布局和施工特點,以及項目區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并結合現場實地踏勘,科學合理界定本項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
(2)堅持重點治理與全面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設計中通過對水土流失防治區域的劃分,遵循重點治理和全面治理相結合、防治與監督相結合的設計思路,合理布置各項防治措施,建立選型正確、結構合理、功能齊全、效果顯著的水土保持綜合防治體系,達到控制和防治新增水土流失的目的。
(3)堅持水土保持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原則。在方案編制過程中合理安排實施進度,預防保護優先,先擋后棄的原則,避免因施工進度不同,導致水土保持措施和主體工程脫節。
(4) 堅持水土保持措施與主體工程相結合的原則。水土保持措施既要滿足水土保持的功能要求,也要滿足工程的安全要求。
(5) 堅持生態效益優先原則,堅持水土保持與環境綠化美化相結合;植被恢復,改善生態環境,達到治理開發相結合;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步發展。
(6) 堅持科學、有效、經濟原則,使水土保持方案在技術上可靠,措施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水土保持措施的設計與施工,應在不影響水土保持效能的前提下,盡量就地取材、盡量減少資金的投入,以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效能。
(7) 堅持“水土保持方案是項目建設設計的組成部分并為項目服務”的原則。在設計中根據主體工程的設計原則,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水土流失對策和具體措施,并使水土保持措施的設計深度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深度相適應。
2.6 方案設計深度及設計水平年
2.6.1 方案設計深度
按照相關規范,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內容及深度與項目主體工程所處的階段相適應,本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深度為可行性研究深度。
2.6.2 設計水平年
該項目計劃2014年11月開始施工,2015年12月完工,施工期為14個月,設計水平年為項目完工后一年,即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