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水土保持投資估算與效益分析
10.1 編制原則、依據及方法
10.1.1 編制原則
(1)水土保持工程作為主體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費用估算的編制依據、價格水平年、費用計取等與主體工程一致,不能滿足要求部分,選用水利行業標準;
(2)主要材料價格、工程單價與主體工程一致;
(3)植物措施單價依據當地市場價格水平確定,盡量與主體工程保持一致;
(4)鑒于補充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為主體工程的組成部分,其投資的價格水平年與主體工程的投資估算的價格水平年(2013年下半年)一致。
10.1.2 編制依據
1、主體工程投資編制依據
(1)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費用定額》(桂建價字〔2002〕1號);
(2)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桂建標〔2007〕1號);
(3)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桂建管〔2006〕51號);
(4)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園林綠化工程消耗量定額》(桂建管〔2006〕66號)。
(5)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
(6)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
(7)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
2、水土保持工程投資編制依據
(1)水利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總〔2003〕67號);
(2)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水總〔2003〕67號);
(3)水利部《水土保持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水總〔2003〕67號);
(4)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執行水利部2002年頒布的的系列定額及修改我區97水利水電基建定額和取費標準部分內容的通知》(桂水基〔2003〕13號);
(5)《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價費〔2007〕262號);
(6)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工資單價的通知》(桂建標〔2013〕3號)。